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履职到位,真正让老百姓吃上安全、放心肉,我局重新修订了《动物检疫工作制度》(附件1)、《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附件2)、《动物检疫员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附件3)三项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要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严格管理检疫工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2.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

3.动物检疫员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1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为保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做到准确、及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动物产地检疫制度

第一节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检疫申报制度。

三、动物在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四、供屠宰或者育肥等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畜主有特殊原因无法做到提前申报的,检疫申报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随报随检。

五、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申报检疫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用途、约定检疫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七、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检疫申报,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检疫。

第二节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检疫申报,符合报检要求的,应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或到指定地点检疫。

三、动物产地检疫员应根据检疫规程,了解产地疫情、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对受检动物实施临床检查。

四、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协检报告)。

五、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告知畜主不合格原因、整改措施等。发现疑似疫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严禁产地检疫员跨区域、超范围检疫、未经检疫签证、不规范签证等行为。

七、产地检疫员应及时做好检疫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二章 动物屠宰检疫制度

第一节 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屠宰检疫实施检疫申报制度,屠宰场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本场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时应填写《检疫申报单》。

三、申报检疫应提供动物种类、产地、数量、约定动物屠宰时间等信息。屠宰场应派专人负责检疫申报,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宰前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准时上岗,着装规范整洁。

三、驻场检疫员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回收进入屠宰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四、做好动物进场后的入场检疫、宰前检疫及急宰动物的检疫与处理。

五、对入场证明齐全、宰前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按照屠宰场的检疫申报,签发“准宰通知书”,并通知宰后检疫人员,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六、监督场方对途亡、仓亡或其它需要处理的动物按照规定作生物安全处理。

七、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八、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

九、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三节 宰后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准时上岗,不无故脱岗,着装规范整洁。

三、按屠宰检疫规程或标准,实施同步检疫,做到不错检、不漏检。

四、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

五、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做好宰后检疫台帐记录,并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八、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附件2

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员(包括协检员,下同)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保证动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检疫员职责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四个不准”和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五不得”工作要求。

2、按照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3、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章、标志,不得伪造检疫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

4、检疫中发现病死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制止其出售、屠宰、加工、运输,按规定要求处理,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上报。

5、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相关台账记录,并做好档案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

6、协助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7、完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动物检疫员工作要求

1、动物检疫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细致、认真;

(2)熟悉并掌握动物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了解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3)屠宰检疫员能按规定独立完成检疫工作,判定准确,处理得当;

2、动物检疫员应持证上岗,携带检疫所需的工具,着装规范整洁。

3、按核定的地区和范围实施检疫。

4、报检、检疫、检疫证明领用、发放均有记录。

5、检疫程序合法、工作到位、判定准确、检疫处理符合要求。

6、签发检疫证明符合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照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

三、动物检疫员责任追究

1、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1)实施检疫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执行职务时,未佩戴标志的;

(3)不按要求做好检疫室清洁卫生的;

(4)不按统一规定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的。

2、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消检疫员资格。

(1)因工作疏忽造成漏检、误检的;

(2)执行职务时吃、拿、卡、要的;

(3)丢失检疫证、章、标志,不能找回的。

3、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予以解聘,撤消检疫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2)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4)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5)出借、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明的。

附件3

动物检疫员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员(协检员,下同)的岗位责任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检疫员检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区级协检员队伍管理,镇(街、区)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员的日常考核与监督管理。

二、日常考核以抽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产地检疫员岗位职责:

1、接受检疫申报。受理的,应及时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检疫时查验养殖档案、畜禽标识;

3、检疫时查验其他相关规定内容(如跨省市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审批单,乳用、种用等动物近期相关疫病检测报告等);

4、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5、妥善保管检疫证、章、标志;

6、报检记录、检疫记录齐全、规范填写;

7、检疫证明领发记录齐全、规范;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会议;

四、屠宰检疫员岗位职责:

1、按时到岗,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

2、上岗时着装整洁,带齐检疫工具;

3、按规定回收检疫证明及其他证明;

4、在屠宰检疫中,应逐头对猪只进行屠宰同步检疫,保证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章、标志;

5、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6、妥善保管检疫证、章、标志,若有遗失或破损的,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对疑似染疫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并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配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相关的处理工作;

8、报检记录、检疫记录齐全、规范填写;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会议。

五、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按规定检疫的检疫员及协检员,一经查实的,将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撤消检疫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kq.gov.cn/art/2024/11/1/art_1229405169_1905831.html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