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履职到位,真正让老百姓吃上安全、放心肉,我局重新修订了《动物检疫工作制度》(附件1)、《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附件2)、《动物检疫员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附件3)三项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要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严格管理检疫工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2.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
3.动物检疫员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1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为保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做到准确、及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动物产地检疫制度
第一节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检疫申报制度。
三、动物在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四、供屠宰或者育肥等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畜主有特殊原因无法做到提前申报的,检疫申报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随报随检。
五、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申报检疫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用途、约定检疫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七、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检疫申报,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检疫。
第二节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检疫申报,符合报检要求的,应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或到指定地点检疫。
三、动物产地检疫员应根据检疫规程,了解产地疫情、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对受检动物实施临床检查。
四、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协检报告)。
五、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告知畜主不合格原因、整改措施等。发现疑似疫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严禁产地检疫员跨区域、超范围检疫、未经检疫签证、不规范签证等行为。
七、产地检疫员应及时做好检疫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二章 动物屠宰检疫制度
第一节 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屠宰检疫实施检疫申报制度,屠宰场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本场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时应填写《检疫申报单》。
三、申报检疫应提供动物种类、产地、数量、约定动物屠宰时间等信息。屠宰场应派专人负责检疫申报,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宰前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准时上岗,着装规范整洁。
三、驻场检疫员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回收进入屠宰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四、做好动物进场后的入场检疫、宰前检疫及急宰动物的检疫与处理。
五、对入场证明齐全、宰前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按照屠宰场的检疫申报,签发“准宰通知书”,并通知宰后检疫人员,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六、监督场方对途亡、仓亡或其它需要处理的动物按照规定作生物安全处理。
七、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八、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
九、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三节 宰后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准时上岗,不无故脱岗,着装规范整洁。
三、按屠宰检疫规程或标准,实施同步检疫,做到不错检、不漏检。
四、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
五、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做好宰后检疫台帐记录,并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八、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附件2
动物检疫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员(包括协检员,下同)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保证动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检疫员职责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四个不准”和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五不得”工作要求。
2、按照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3、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章、标志,不得伪造检疫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
4、检疫中发现病死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制止其出售、屠宰、加工、运输,按规定要求处理,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上报。
5、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相关台账记录,并做好档案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
6、协助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7、完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动物检疫员工作要求
1、动物检疫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细致、认真;
(2)熟悉并掌握动物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了解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3)屠宰检疫员能按规定独立完成检疫工作,判定准确,处理得当;
2、动物检疫员应持证上岗,携带检疫所需的工具,着装规范整洁。
3、按核定的地区和范围实施检疫。
4、报检、检疫、检疫证明领用、发放均有记录。
5、检疫程序合法、工作到位、判定准确、检疫处理符合要求。
6、签发检疫证明符合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照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
三、动物检疫员责任追究
1、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1)实施检疫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执行职务时,未佩戴标志的;
(3)不按要求做好检疫室清洁卫生的;
(4)不按统一规定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的。
2、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消检疫员资格。
(1)因工作疏忽造成漏检、误检的;
(2)执行职务时吃、拿、卡、要的;
(3)丢失检疫证、章、标志,不能找回的。
3、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予以解聘,撤消检疫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2)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4)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5)出借、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明的。
附件3
动物检疫员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员(协检员,下同)的岗位责任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检疫员检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区级协检员队伍管理,镇(街、区)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员的日常考核与监督管理。
二、日常考核以抽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产地检疫员岗位职责:
1、接受检疫申报。受理的,应及时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检疫时查验养殖档案、畜禽标识;
3、检疫时查验其他相关规定内容(如跨省市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审批单,乳用、种用等动物近期相关疫病检测报告等);
4、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5、妥善保管检疫证、章、标志;
6、报检记录、检疫记录齐全、规范填写;
7、检疫证明领发记录齐全、规范;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会议;
四、屠宰检疫员岗位职责:
1、按时到岗,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
2、上岗时着装整洁,带齐检疫工具;
3、按规定回收检疫证明及其他证明;
4、在屠宰检疫中,应逐头对猪只进行屠宰同步检疫,保证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章、标志;
5、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6、妥善保管检疫证、章、标志,若有遗失或破损的,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对疑似染疫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并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配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相关的处理工作;
8、报检记录、检疫记录齐全、规范填写;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会议。
五、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按规定检疫的检疫员及协检员,一经查实的,将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撤消检疫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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