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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原《绍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绍县纪〔2009〕47号)和当前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5.《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委办【2005】34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区、镇、村三级机构及职责。明确区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与区经营管理总站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三资”代理服务具体工作;村集体“三资”管理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集体“三资”管理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2.明确“三资”经营的管理要求。村级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明确民主决策事项和一般程序;要求村集体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资产资源实行公开交易,物业、土地和山林水库等资源类的租赁期限分别不得超过5年、10年和20年,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逐步递增”,租费实行“先缴后用”原则,不得转租,允许符合条件下的续租;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对外投资的程序、投资单位的管理;严格资金管理,明确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一般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除向金融机构贷款外,一般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

3.加强集体资金的日常管理。明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审批支付实行“去现金化”管理,严格票据管理,严控无据支出,加强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实行大宗物资采购交易制度;对于工程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论、结算审计等规定结算支付工程款项;明确村干部报酬发放等专项性支出和学习考察、大病慰问等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要求;规范“三资”档案资料的存档、查阅、移交等行为。

4.明确“三资”监督的相关要求。要求村集体实行“三资”公开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村的沟通衔接,主动参与村级具体事务,严格审核村级各项收支票据;镇(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发挥“三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区、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做好村干部离任审计、信访审计、专项审计等各项审计。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柯桥全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区经营管理总站沈琴,联系电话:84119044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kq.gov.cn/art/2024/11/1/art_1229405171_1905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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