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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清廉村居建设,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现将《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深化完善农村“三资”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富有绩效的“三资”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是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行政主管单位。区经营管理总站是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业务培训;承担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经营管理的业务指导。区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与区经营管理总站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三资”代理服务具体工作,原则上按每3-5个村1个代理服务人员的标准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

村集体“三资”管理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1.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6.开展“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三资”管理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7.推进“三资”管理数字化,提升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研究拟定镇(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3.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4.对农村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5.开展“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8.推进“三资”管理数字化,强化动态监管;

9.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审计任务,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向区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整改结果;

10.建立健全镇(街道)、村“三资”管理档案及台账。

第八条镇(街道)农村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与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属集体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负责做好协议委托事项,提供代理服务;

2.指导服务各村“三资”管理,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配合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及时反馈各村“三资”代理服务情况;

3.负责“三资”原始凭证审核、支付审核、取现审核等工作;

4.负责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

5.负责做好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服务、监督工作,包括网上记账核算、原始票据扫描上传、收支审核转账、阳光公开、统一收据管理、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合同台账管理、提醒预警等工作;

6.指导村出纳做好资金收付、转账、记账,督促村做好村集体资金管理;

7.做好“三资”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年度结账后,生成总账、明细账、报表等会计资料,并按规定签字、盖章;按规定做好会计资料存档工作;

8.根据镇(街道)资管办要求,做好“三资”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1.负责“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三资”管理制度;

3.负责“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对外投资事项,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会计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上级有关部门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9.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做好凭证的扫描上传及收支转账工作;

10.完成上级布置的“三资”工作任务。

第十条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监督本村各项收支票据;

8.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报告民主理财小组工作;

9.对本村“三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10.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村党组织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凭证刻制印章、开立账户、纳税登记、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村级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

村级重大经济事项,主要是:

1.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2.本年度财务预决算;

3.对外较大投资;

4.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5.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外举债;

6.出借集体资金;

7.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处置;

9.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经济事项,包括困难补助灾害救助方案、分红方案、福利分配方案等;

10.集体资产核销,包括以据抵现、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核销;

11.重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包括对外出租、发包等;

12.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镇(街道)应制订相应办法,明确对外较大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金额范围。

民主决策一般程序是:

1.党员群众建议;

2.村党组织提议;

3.村务联席会议商议;

4.党员大会审议;

5.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民主决策应实行两公开: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做好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合同等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交易。

对2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出租发包,须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2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村自行组织公开交易或村务联席会议议定。

镇(街道)应出台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指导意见,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流转、租赁等交易指导价格的区间范围,并按区域、性质、质量分档定价,实行最低限价、逐步递增。

第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标的物、租赁款、付款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调处方式等内容,承租方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合同应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鉴证。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

原则上厂房、仓库等物业资产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5年,土地(杂地)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10年,山林、水库(水面)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20年。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一年。租赁款一次性收缴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应先缴纳租赁款后使用。承租方租赁村集体资产资源,承租期内不得转租。

原经公开交易的资产、资源,合同期满且原承租方有续租意向的,在符合“三资”管理规定,按规定交纳承包租赁款的情况下,经村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以按不低于镇(街道)规定的指导价格继续承租。承租方未按规定交纳承包租赁款的,村集体可以中止租赁并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独资、合作、联营等形式投资或购买土地、物业资产等重大资产资源,必须先拟订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购买国债、政府性债券等金融资产;购买其他金融资产,事先须报镇(街道)审核同意;严禁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进行期货交易。

村集体可以采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集体土地、房屋等资产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村集体资产转让,一般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向农户回购房屋等资产,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村自行组织村干部、股东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数额较大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村集体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村集体独资、具有控股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村属集体企业)或项目应纳入镇(街道)“三资”管理范围,委托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单独建账或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单独建账的会计代理服务费用由村属集体企业或村集体承担。经镇(街道)审核同意,代理会计在原工作之外额外承担的,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镇(街道)应出台村属集体企业管理的相关制度,对企业投资、经营、管理、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未出台制度的,村属集体企业按“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村集体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一般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除向金融机构贷款外,一般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

第十九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须按照各项收入及支出,确定本年可分配收益。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经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收益分配审计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净收益的30%。年终收益分配须事先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道)审核同意,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收支审核、结算,按“去现金化”管理要求做好货币资金收付及管理工作,扫描原始票据等资料上传数字化管理系统,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负责报账工作,做好原始凭证整理,每月月底前上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出纳员。

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得分管或负责财务资金、工程项目、资产管理等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关的事项。

村干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等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党组织中负责纪检工作的除外。

村应选配思想品质优、具备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熟练电脑操作、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出纳员。

第二十一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为便于集中监管,统一开设在瑞丰银行。村集体确因工作需要开设一般账户,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资管办备案;事项完成后,经审计,账户合并到股份经济合作社,注销银行账户,并上报区、镇(街道)资管办。

第二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手机扫描一码通或金融服务点委托代办员以现金存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等方式入账,禁止坐收坐支。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类支出除选举、慰问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现金支付外,应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转账支付。村出纳不再设置现金库存。村日常费用支出实施村务卡制度,采用村务卡支付,完成财务审批后,再由村账户转账到村务卡。村财务专用章统一由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

村干部出差办事不再领款。日常费用支出,包括公务活动,应一事一结,不得挂账累计结算。经办人员一般应在办事完成、支付款项后的一周内办理财务审批手续。村出纳(报账员)一般应在收到支出凭证后的一周内办好转账支付。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有效入账票据包括: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村自制凭证。

村干部、村管理人员报酬,村勤杂人员报酬,村务工支出,向农户支付补助补偿款项,土地征用补偿费、面花赔偿费,福利发放,股份分红,政策性兑现资金等应制作清单,并附相关批文、会议决议、考核验收单、文件、公示等资料。

严格控制无据支出。村集体购买砖头、石子、石块、扫帚、畚箕、农户自产的农副产品等金额在500元以下,且难以取得发票的,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无据支出单。

村财务审批人员、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代理会计按各自职责,对票据真实性、程序性、及时性、合规性、完整性、技术性进行审核,从严把关。发现不真实、不合规的票据应当拒绝入账并退回,涉嫌不合法或重大问题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委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审批一般流程:经手人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附相关资料,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盖章),报财务审批,审批通过后,村出纳(报账员)在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交支出凭证资料,经“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经管站长、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村出纳(报账员)在数字化管理系统发起转账支付申请、会计审核,完成转账支付,会计人员记账。

5000元以内的单笔支出款项由董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款项,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第二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主理财小组的领导,发挥好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作用。村民主理财小组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集中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进行票据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应根据需要和必要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物资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同一项目或二个月内采购的同类物资金额合并计算)的办公家具、电器设备、建筑材料、绿化苗木及其他物资等须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进行公开采购,一般在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大宗物资采购交易)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分期采购或者其他变相规避公开采购。不得在采购信息中设置不合理要求,不得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质保金。5000元以下的物资,村集体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购。村集体所采购物资须经村相关人员验收。大宗物资采购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包括较大工程维修项目、服务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论、结算审计等规定结算支付工程款项。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要向镇(街道)纪(工)委、监委反映。村集体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台账,保管好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工程项目资料包括:会议决议、预算编制、预算审核、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监理、变更单及变更审批手续、完工验收、结算审计、发票、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审批表等资料。工程项目完工,村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结算,验收合格和结算支付资料及时报账核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要求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二十八条村应合理确定各类务工工价,并进行公示;建立务工库,按报名登记、择优选用、兼顾公平的原则公开招用务工人员。务工支出应实行派工单制度,村制作派工单,包括务工时间、地点、内容(项目)、务工人员姓名、务工数量、单价、金额、务工人员签名等内容。务工支出需附派工单、验收人员签字,并做好务工清单公示。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一般应在每年的11月份组织人员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村属集体企业一同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的一般流程为:成立班子、制订方案、清查核实、权属甄别、公示确认、调账造册、录入系统、归档保管。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以及盘盈盘亏资产、3年及以上的应收应付款和以据抵现,要调查核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强化专项性支出管理。定额定编村干部,其报酬根据镇(街道)批复文件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各类补贴、津贴一律不得发放。其他人员报酬可以采用实务实记、年薪制、合同制或由村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实绩讨论决定等。

实行公务“零招待”,严禁将村级招待费转嫁由村内其他组织(个人)、村属集体企业开支。重大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文化礼堂演出、村级换届选举、防汛抗台晚上值班等特殊情况需安排工作餐的,按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实报实销。

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镇〈街道〉开会办事除外)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标准不得超过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出差报销规定,凭发票按实报销。不得向村干部发放交通费补贴。除区及区一级以上有文件依据的外,其他各类补贴不得发放。不得为村干部购买商业保险。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节俭开展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报镇(街道)分管线领导批准,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镇(街道)安排的学习考察,按照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本区机关事业的规定执行。

对现任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文书、出纳(报账员)、退职村主职干部、退职文书出纳(报账员)、改革开放前曾任过职的老干部、老党员、其他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对象等本人生大病住院、白事进行慰问,金额不高于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标准。同类病种不重复慰问。

村集体应严格执行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具体限额按省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各村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月(年)末,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三十四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三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区、镇(街道)要定期组织镇(街道)、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镇(街道)“三资”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实行“三资”公开制度。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按月、季、年度公开相应的公开表,同时利用手机、电视、网络、会议等有效形式公开。重大事项或涉及村民利益的,随时公开。村属集体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公开。

镇(街道)“三资”代理会计,应在次月15日前完成账务核算,在数字化管理系统中按“三资”公开的要求生成“三资”公开资料。在村居三务信息化公开平台同步公开村月度货币性收支明细表及原始票据。

在村公开栏按月公开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按季公开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按年公开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公开资料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核,并签字、盖章,分别在月后、季后、年后16日前张贴。

第三十七条村民主理财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查询、向村负责人和上级资管办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调查了解和答复工作,对“三资”管理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村民主理财小组要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镇(街道)“三资”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村集体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社员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应向镇(街道)报告。

第三十八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村的沟通衔接,主动参与村级具体事务,严格审核村级各项收支票据,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街道)资管办报告。

镇(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根据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发挥“三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对巡察、审计、“三资”检查以及村民群众反映经查实的“三资”问题,指导督促整改,涉及共性问题,镇(街道)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完善制度。

第三十九条区、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明确检查重点,做好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要利用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督、预警管理,实施动态化实时监管。

第四十条区、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做好村干部离任审计、信访审计、专项审计等各项审计,原则上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要指导督促各村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未按照“三资”管理规定公开交易(招投标)或未按程序办理的,镇(街道)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造成“三资”较大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应追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镇(街道)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各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绍县纪〔2009〕47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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