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水利工程有关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打造“无欠薪”柯桥,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根据前期“无欠薪”创建情况,结合水利系统实际,修订完善了《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实施办法》、《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
2018年2月27日
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动态管理,从源头上提升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水利行业劳资纠纷的发生,提升行业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实施范围
柯桥区范围内在建或新建的水利施工项目用工必须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实施内容
水利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行有效身份实名管理,动态监管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生产活动情况。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如下:
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下同)要配备现场专门工资管理人员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并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基础资料整理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内容需包括:
(一)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内含施工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码、就业工种、联系方式、劳务合同等信息);
(二)所有施工人员每月考勤情况登记表(内含施工人员姓名、就业工种、参加教育培训情况、每日进出项目时间、完成工作情况、个人签名等信息);
(三)所有施工人员每月发放工资情况册(内含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工种、出勤情况、发放数额、个人签名等信息);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民工工资的相关协议;
(五)施工企业为招用的民工申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的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银行每月发放民工工资情况的相关回执;
(七)上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相关政策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三、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由水利工程施工单位驻工地项目部具体负责实施。
四、工作方式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管理。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总责,汇总本工程项目自有、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实名制管理系统或管理台账,报送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监督分包企业做好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充分利用监控手段,有条件的工程在施工现场推行工人上下班打卡制度,精确劳动时间计量,实现信息化管理。
2.劳务分包企业要按总承包企业建立的实名制管理系统或台帐要求,将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汇总报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按要求统一报送。
3.考勤记录是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主要依据,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与工程规模、特点相适应的考勤模式,可以采用人工传统考勤或现代电子考勤方式,对于重点工程,要求安装实名制考勤系统。
五、相关职责:
1、施工单位:施工企业要依法核实务工人员身份,妥善保管其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台帐资料,对本企业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制定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档案,并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做好实名制信息采集。要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具体负责人,并负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考核工作,定期开展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检查。
3、行业主管部门: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柯桥区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建筑市场施工合同管理,推动工程务工人员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等相分离,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的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保障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无欠薪区”创建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绍兴市柯桥区200万元及以上在建或新建水利工程必须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
二、实施内容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柯桥区行政区域内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开户银行据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进行日常工资发放工作。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报告。
三、账户设立及管理
1、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柯桥区水利水电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中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签订《绍兴市柯桥区水利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书》(附件1)。
若施工单位在绍兴市柯桥区内其他银行内已开设企业账户或者已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银行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提供证明进行备案(设立证明详见附件2)。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柯桥区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应以单位名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以项目名称设立子账户进行管理。同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通过柜台办理支付业务,银行不得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及ATM柜员机处理业务等相关功能。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备案。
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银行提供准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数据、名册,委托银行代发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四、农民工工资拨付
1、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的确定:
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人工费用的比例并明确工程款和工资款(人工费用)两条线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为合同约定进度工程款的25%(特殊情况,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后可适当降低人工费用比例)。
2、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拨付人工费用的直接责任,建设单位不管以何种方式支付工程款,必须将相应的工资款(人工费用)打入该项目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向银行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若有)共同审核认可的工资花名册,由银行按花名册转账支付农民工工资。
4、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
五、账户的注销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在工程施工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无拖欠民工工资公示(附件3)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有关资料,到建设单位办理销户通知(附件4),持销户通知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并向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报告相关销户事项。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退回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账户。
六、工资支付管理
1、工程建设单位把人工费用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备案。
2、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若少于此项目当月农民工工资应支付金额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柯桥区水利水电局预警,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补足差额。
3、施工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由班组长、劳资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企业盖章后提交相应银行,并提供内容一致的电子版一份(工资发放清单详见附件5)。纸质版原件由银行存档。
4、银行根据收到的《工资发放清单》进行工资发放。
5、银行应以工地为单位将资料原件妥善保存备查。
六、单位职责及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做好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制作及台账管理。
2、建设单位加强民工工资考勤、工资支付发放清单的监督检查。
3、开户银行负责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
4、柯桥区水利水电局负责工程施工单位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5、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以及建设单位不及时将人工费用所需资金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绍兴市柯桥区水利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书(范本)
协议编号:
甲方(工程总包单位):。(全称)
乙方(银 行):。(全称)
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现根据《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的受托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1.1甲方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意在乙方处设立专户(户名:;账号:),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1.2工程建设期间,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实际管理,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收付。专户的支出只能通过乙方(专户开户行)柜台支付方式即甲方不能开通通兑、不能开通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必须在乙方柜面进行支付操作。如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条 托管资金的收付
2.1 项目业主单位按月将进度工程款的25%作为工资款存入专户(特殊情况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可适当下浮),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2.2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对其真实性负责。每月10号前,甲方负责将审核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附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给乙方,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工资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并确保专款专用。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甲方负责,乙方仅负责审核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乙方处开设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2甲方在每月10号前向乙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月工资发放表》由工程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制作,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分包、总包企业分别盖章后方可提交银行。乙方审核后,当月工资总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若超过账户总余额的,甲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后发放。当出现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向工程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报备。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4.1根据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总分包合同),为甲方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4.2根据甲方提供的农民工人员情况,乙方应定期派人到工地现场上门办理银行卡及相关服务,办理频次以不影响施工和工资发放为宜,已有该行银行卡,则作相应的登记处理。甲方也可自行组织零星人员至乙方相关网点办理。
4.3当“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或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专户”存款时,乙方需及时提醒甲方。
第五条 托管费用的约定
。
第六条 托管期限
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托管职责的期限自账户建立之日起至收到甲方提供的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并销户之日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条款
7.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条款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两份送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水利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银行设立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账号为。
特此证明。
银行
年 月 日
附件3、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由 公司承建的 工程于 年 月 日完工验收,工程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异疑,请在10日内,拨打监督电话:
1、企业劳务负责人电话:
2、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0575- 84130736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账户,账号为,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盖章)
总包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附表5:
柯桥区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民工工资发放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盖章):
劳务企业: 月份:
序号 | 姓名 | 班组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应发工资(元) | 实发工资(元) | 本人确认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班组长: 劳资员: 项目负责人: 注:银行发放工资数额为实发工资数额; 民工本人确认并按手印后,经相关人员签字、专户开户单位盖章有效。
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柯桥区水利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水利工程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规范施工企业用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柯桥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1、柯桥区所有在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柯桥区水利工程民工维权信息公示牌”,公布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否则在建项目必须整改,新开工项目不予颁发开工令。
2、维权信息公示牌需明确项目的名称、开完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包单位、工资管理员;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每月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等工资支付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3、“柯桥区水利工程民工维权信息公示牌”参考样表如下。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柯桥区水利工程民工维权信息公示牌(样表)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劳务分包单位 |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
项目经理 | 电 话 | ||||
工资管理员 | 电 话 | ||||
最低工资标准 | 年度元 | 工资支付日期 | |||
公开告知事项 一、施工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 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民工进入工地工作应当到项目部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考勤登记手续和用于存贮工资的银行卡。 五、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应遵守项目部考勤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考勤。 六、民工应主动与项目部核算工资数额,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银行卡由民工本人保管,如因民工将工资卡借给项目部或者他人而发生欠薪问题,由民工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和生活区,民工饮食、住宿、学习、娱乐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 八、施工单位应当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九、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十、如民工存在不进行实名制登记参加考勤管理行为发生欠薪的,由民工自行承担被拖欠工资举证责任,对不能举证的被拖欠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 |||||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监察大队 | 投诉地址 | 柯桥区兴越路1738号 | 绍兴市柯桥区 水利水电局 | 投诉地址 | 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B5楼 |
投诉电话 | 84126762 | 投诉电话 | 84130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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