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耕罚 [2024] 第8号
|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4日 |
公自然资执耕罚 [2024] 第8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未依法进行表土剥离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擅自占用公主岭市环岭街道石人村旱地1601平方米修建停车场,在建设之前,你单位未依法对所占用的旱田实施表土剥离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根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占用旱地1601平方米因未依法实施表土剥离每平方米30元罚款(总计人民币4803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梁士爽
电 话:0434-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3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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