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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通告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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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小锅盖)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如有特殊情况,需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未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而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均为违法行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进口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作,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实施。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安装、使用和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单位,限于2024年11月25日前自行拆除,凡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和停止销售的,可免除行政处罚;在限期内不愿自行拆除、停止销售且经劝说无效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出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对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政策法规宣传材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篇

附件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政策法规宣传材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篇

靖西市境外电视传播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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