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蕉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2日 |
宁屏环违改字〔2024〕13号
屏南县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689398804J
法定代表人:陈*诚
地址: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的屏南县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经理林*伟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即开工建设”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根据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你公司生猪出栏查询情况,你公司2024年生猪出栏量已达10452头,超过5000头,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根据你公司在屏南县发改局备案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及询问笔录,你公司生猪养殖改扩建项目未报批,于2021年5月份开始建设;3.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养殖活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材料。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4年11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林*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和屏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日出具的生猪出栏查询情况,及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经理林*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即开工建设”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2024年11月1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生猪出栏查询情况、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经理林*伟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经理林*伟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于2025年2月28日前停止超规模养殖行为,后续养殖活动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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