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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假冒专利案件公告

所在地区: 辽宁-大连-庄河市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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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庄河市川宝机电设备商场假冒专利一案,于2024年10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

当事人庄河市川宝机电设备商场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购进货号为011543(专利号为ZL200630301573.4)的卷尺30件,进货价6.9元每件,售价为12元每件,截止案发共销售29件,商场内余1件;2018年3月26日购进货号为011555(专利号为ZL200630301573.4)的卷尺100件,进货价为9.87元一件,售价为20元一件,截止案发共销售98件,商场内余2件;2021年3月10日购进货号018051(专利号为ZL99312030.X)的卷尺10件,进货价12.99元一件,售价15元一件,截止案发共销售8件,商场内余2件。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产品专利号发现,ZL200630301573.4专利有效期届满法律状态公告日为20170125;ZL99312030.X专利有效期届满法律状态公告日为20091007。上述三款产品均从大连云诚五交化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够能提供进货凭证,依据进货凭证,专利权终止日期早于进货日期。当事人销售的以上三款商品,系专利权已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号的商品,截止被查处之日止,三款商品销售金额总计2425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5件商品。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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