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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2-04 新疆-阿克-阿克苏市
所在地区: 新疆-阿克-阿克苏市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师市1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尔市王丹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王丹蔬菜店经营的豇豆(日期:2024年8月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王丹蔬菜店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其供货商为种植户,由于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监管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第一师农业农村局。

二、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汇商贸城连锁店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汇商贸城连锁店经营的芹菜(日期:2024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汇商贸城连锁店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象牙芒(芒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其供货商为阿克苏市唐继友蔬菜店,由于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汇商贸城连锁店经营的象牙芒(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汇商贸城连锁店经营的象牙芒(芒果)(日期:2024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汇商贸城连锁店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象牙芒(芒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其供货商为阿克苏市海滨水果批发配送中心,由于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阿拉尔市阿军商行经营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阿军商行经营的长豆角(日期:2024年8月7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啶虫脒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阿军商行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长豆角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五、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经营的玉米馍馍

(一)抽检基本情况。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经营的玉米馍馍(日期:2024年9月11日),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当事人能提供涉案玉米馍馍采购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阿拉尔市老杜馍馍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调查。

六、阿拉尔市豆香豆腐铺经营的中芹(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豆香豆腐铺经营的中芹(芹菜)(日期:2024年7月1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豆香豆腐铺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中芹(芹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七、阿拉尔市张羊果蔬铺经营的龙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张羊果蔬铺经营的龙椒(辣椒)(日期:2024年7月9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张羊果蔬铺经营的龙椒(辣椒)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八、阿拉尔市苏田蔬菜铺经营的生姜和大芹(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苏田蔬菜铺经营的生姜和大芹(芹菜)(日期:2024年7月1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苏田蔬菜铺能提供涉案生姜和大芹(芹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九、阿拉尔市黄丽芬蔬菜水果铺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黄丽芬蔬菜水果铺经营的生姜(日期:2024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黄丽芬蔬菜水果铺能提供涉案生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十、塔里木大学第一食堂提供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塔里木大学第一食堂提供的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塔里木大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塔里木大学第二食堂提供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塔里木大学第二食堂提供的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塔里木大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阿拉尔市邓斌水产品铺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邓斌水产品铺经营的泥鳅(日期:2024年8月1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邓斌水产铺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泥鳅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十三、阿拉尔市娟子水产铺经营的泥鳅

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娟子水产铺经营的泥鳅(日期:2024年8月1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娟子水产铺能提供涉案泥鳅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十四、阿拉尔市崔捷果蔬生鲜批发部经营的陇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崔捷果蔬生鲜批发部经营的陇椒(辣椒)(日期:2024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崔捷果蔬生鲜批发部能提供涉案陇椒(辣椒)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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