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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所在地区: 湖南-郴州-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CZCR-2023-33001

郴城执发〔2023〕10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我局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原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自动失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0日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由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严格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 本基准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七条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及其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各种要素。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供述城管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七)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或者基准规定的一般、较重、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条件。

第十三条 有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应当对减轻情形进行裁量,原则上执法人员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处原处罚金额40%至60%的罚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中较轻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五条 有从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中严重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被处罚人在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或者无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对违法建设作出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后,因安全、技术等因素难以执行,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执行的;

(六)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加处的罚款原则上应当执收到位,但当事人因以下特殊原因导致的,由相关部门证明后,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可以免除加处的罚款:

(一)执法人员未及时履行催告义务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缴纳的;

(三)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法人经营困难(需提供暂未营业、关停门店、工资未支付、营业期间支出远大于收入、存在多笔大额借款等证据证明)的;

(四)公民经济困难(需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疗支出较大、村委会或社区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因客观原因无工作无收入来源的证据证明)的;

(五)因节假日、疫情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案发地,导致缴纳罚款逾期30日以内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等规定可以减免的。

第三章裁量程序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并在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审批权限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审批权限制度调整范围,统一规范行使。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第四章保障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联合纪检部门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定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各有关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派驻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相应予以扣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属的监察机关按照《郴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基准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第五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裁量基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城市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对单位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对单位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对个人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对单位可以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处理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处理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可以按每只(羽、头)处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处理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可以按每只(羽、头)处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背街小巷擅自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100元罚款,期限内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支路擅自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300元罚款,期限内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擅自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600元罚款,期限内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可处1000元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道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清理,可以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道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限期清理,可以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道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限期清理,可以处1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处罚基准: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设施价值的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设施价值的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以上10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背街小巷擅自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支路擅自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擅自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损坏设施价值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但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设施价值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并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六、《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

处罚基准: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旁焚烧树叶、枯草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元罚款。

(八)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九)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向车外抛弃小纸张、烟头等零星废弃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向车外抛弃大袋废弃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二)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二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且拒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拆除设施、场所价值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拆除设施、场所价值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拆除设施、场所价值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立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处每立方米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处每立方米3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处每立方米1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处每立方米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7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处每立方米3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6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实际处置垃圾量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实际处置垃圾量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的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超范围处置的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超范围处置的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超范围处置的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处每平方米(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处每平方米(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立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0元。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裁量权基准

第一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完工,无法改正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处2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处3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理的物料、设施、垃圾等占用城市道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理的物料、设施、垃圾等占用城市道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理的物料、设施、垃圾等占用城市道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1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道路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占用的,可以处批准面积每平米每天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未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的,可以按超出批准的面积或者天数处每平方米每天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占用的,可以处批准面积每平米每天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未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的,可以按超出批准的面积或者天数处每平方米每天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占用的,可以处批准面积每平米每天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未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的,可以按超出批准的面积或者天数处每平方米每天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按应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超面积挖掘的,应加上超面积部分)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应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超面积挖掘的,应加上超面积部分)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应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超面积挖掘的,应加上超面积部分)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按应缴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应缴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应缴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3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备注:挖掘城市道路实施顶管作业的,地下作业部分应计算为挖掘面积)

(十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基准:行驶20m以内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驶20-50m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驶50-100m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驶100-500m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驶500m以上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基准:超长、超高在5%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

超长、超高在5%-10%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长、超高在10%-20%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长、超高在20%-50%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长、超高在50%-100%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长、超高在100%以上的,可以处20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基准:可以按最上限罚款额乘以超重幅度处以罚款,超重量超过100%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的30%-50%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的50%-70%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2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3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行为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者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发生了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充装瓶装燃气3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充装瓶装燃气3瓶以上5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充装瓶装燃气5瓶以上1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充装瓶装燃气10瓶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且拒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行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处罚基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燃气用户改换气瓶检验标记,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气用户倒灌瓶装燃气,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燃气用户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逾期不改正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4%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4%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4%以上5%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供水工程造价4%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l倍以上2倍以下。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应缴水费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应缴水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盗用水费1倍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盗用水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盗用水费2倍的罚款。

(三)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转供水量水费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转供水量水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者发生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其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泥浆、化工、医疗、造纸或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性强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其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立即停止违法排水行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立即停止违法排水行为,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或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期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未停止违法排水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期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期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违反本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但没有对抗调查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且有对抗调查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但没有对抗调查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且有对抗调查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在限期内补缴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逾期没有缴纳污水处理费,费用在1万元以下或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逾期没有缴纳污水处理费,费用在1万元以上或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期改正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按期未改正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但没有对抗调查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且有对抗调查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当事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在限期内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限期内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限期内改正或采取了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限期内未改正或未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或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期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未停止违法排水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期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5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期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取得排水许可的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取得排水许可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12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非法取得排水许可的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法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未对工作产生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八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清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六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毁价值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的树木胸径在8cm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的树木胸径在8cm以上或者砍伐树木1颗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基准: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砍伐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毁价值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毁价值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现第二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上或者违反该规定依法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取土采石100立方米以上、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经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许可规定的最低条件时。

处罚基准:降低至相应资质等级。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许可规定的最低条件时。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增加(减少)建筑面积占审批面积10%以下的;擅自改变外立面色彩、用材、形式,改变部分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改变建设层高,单层层高改变在5%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增加(减少)建筑面积占审批面积10%以上20%以下的;擅自改变外立面色彩、用材、形式,改变部分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改变建设层高,单层层高改变在5%以上10%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7%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增加(减少)建筑面积占审批面积20%以上30%下的;擅自改变外立面色彩、用材、形式,改变部分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改变建设层高,单层层高改变在1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8%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增加(减少)建筑面积占审批面积30%以上的;擅自改变外立面色彩、用材、形式,改变部分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可以拆除的。

处罚基准: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拆除的。

处罚基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体工程未竣工。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体工程已竣工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多次违规抢建的;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可以拆除的。

处罚基准: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拆除的。

处罚基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自行拆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自行拆除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5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50%以上1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1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1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小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区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发生暴力抗法情况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暴力抗法情况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基准。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的。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40分贝以下的。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40分贝以上的。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且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40分贝以下,且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超过规定标准40分贝以上,且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或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且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40分贝以下,且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超过规定标准40分贝以上,且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且依法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且依法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且依法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销售,处5万元的罚款。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销售,处5万元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依法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依法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城市河道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城区河道或者修建水利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按损毁设施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按损毁设施价值的4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按损毁设施价值的5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工商管理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章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处罚基准

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放焰火在50筒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放焰火50筒以上100筒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放焰火在100筒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不临街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临街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给予口头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第十三章《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污染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污染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每处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每处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每处3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三)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已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施工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施工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施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到位,且未造成路面污染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路面污染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未造成路面污染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废弃物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废弃物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废弃物每立方米3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花草树木,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1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花草树木,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2倍的罚款。

(二)损毁绿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毁价值1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毁价值2倍的罚款。

五、《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按占用盲道长度每米500元(或其他无障碍设施每处5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按占用盲道长度每米1000元(或其他无障碍设施每处1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按破坏盲道长度每米2000元(或其他无障碍设施每处2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拒不改正,但未危害桥梁安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占用城市桥梁空间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拒不改正,但未危害桥梁安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占用城市桥梁空间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已经危害桥梁安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占用城市桥梁空间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章住房建设、消防相关法规的裁量基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未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5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未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的处4万元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10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未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的处4.5万元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未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超过1次或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三)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处罚基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基准处罚。

八、《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1年。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三节《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审查机构一年以内不得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一年以内不得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处罚。

三、《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采用绿色建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采用绿色建材,拒不改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造价0.5%以上0.6%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造价0.6%以上0.7%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造价0.7%以上0.8%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造价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

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二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二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1年。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罚基准:终身不予注册。

十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适用轻微违反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适用一般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适用较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1年。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导致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或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节《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不足半年,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报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涉案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之外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超过3个月的。

处罚基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过3个月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裁量权基准处罚。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裁量权基准处罚。

第十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规设备为1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规设备为2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规设备为3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规设备为3台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2、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下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万元以上6%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6%万元以上8%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万元以上10%的罚款。

第十四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3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培训考核1人次或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1人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培训考核2人次或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2人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培训考核3人次或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3人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培训考核超过3人次或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超过3人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改正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改正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导致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或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6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不足6万平方米,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6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6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标无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3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类工程项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取消其二至三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取消其三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以上6万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七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工程已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3项以上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较重以上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8%以上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3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上6‰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4项以上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前述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前述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2‰以上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前述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罚款。

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中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中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招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中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招标控制价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招标控制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一亿元以上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以内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到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之日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不备案的;或者30日以上60日不备案,且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上1亿元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以上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之日起90日以上未备案的;2次以上(含2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或者90日以内不备案,且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初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涉案获利在5万元以内的;(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获利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获利在20万元以上的。(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下的;(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4年以上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3)经责令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下的;(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4)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8)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2)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3)两次以上(含两次)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上的;(4)两次以上(含两次)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5)两次以上(含两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6)两次以上(含两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7)两次以上(含两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8)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9)两次以上(含两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处罚基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由原资质许可机关给予撤销,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报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实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实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实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报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且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处罚基准: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与设计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与设计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与设计建筑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涉案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以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7日以上14日以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4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且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足10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且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六、《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4‰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4‰以上7‰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中标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八、《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第三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后,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能足额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间)以下或已收取预付款100万元以内,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未能足额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间)以上100套(间)以下或已收取预付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未能足额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100套(间)以上的或已收取预付款300万元以上,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未能足额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多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间)以下或已收取预付款100万元以内,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间)以上100套(间)以下或已收取预付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预售商品房100套(间)以上的或已收取预付款300万元以上,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节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营情况需要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原核发机关可以批准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资质等级证书和《暂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资质核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持书面申请和资质证书到原资质核定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在责令期限内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在责令期限内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在责令期内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再行销售1套(次)以上10套(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再行销售10套(次)以上20套(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再行销售20套(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内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三)、(四)、(八)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一)、(五)、(六)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节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三)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节《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未进场实施物业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5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5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给业主或接收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给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给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给无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给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给无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给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给业主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资金30%以内,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归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资金30%以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尚未归还的;或挪用资金30%以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归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资金30%以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尚未归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六、《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的,以面积计量,不超过15m2,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的,以面积计量, 15m2以上不超过40 m2的,且能及时改正,或15 m2以下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的,以面积计量, 40m2以上的,或15 m2以上40m2以下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交存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不交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基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和第4项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500元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750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75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5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装饰装修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对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破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三)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办理的。

处罚基准:可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正式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正式开展业务,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影响的;或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已正式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额在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额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额在8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但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不予处罚。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多次违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基准: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五十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设立条件,已经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半年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设立条件,已经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设立条件,已经从事白蚁防治业务1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白蚁防治合同、施工记录、药物质量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和验收记录等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所必需资料不齐全,但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城市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白蚁防治合同、施工记录、药物质量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和验收记录等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所必需资料不齐全,未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城市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的,或提供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城市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城市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或无法提供是否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城市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的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

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人要求出具的情况下能够出具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向购房人出具了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人要求出具的情况下能够出具,但只能出具其中一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人要求出具但拒不出具的,或违反该条规定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未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未进行白蚁预防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不予治理,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不予治理,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不能出租的房屋出租,没有违法所得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不能出租的房屋出租,没有违法所得,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不能出租的房屋出租,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②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③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郴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住房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郴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住房,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提供给出租人员居住,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备案且不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主动申请办理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备案且不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经查实要求补办后超过十日仍不补办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备案且不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经查实要求补办后超过三十日仍不补办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处罚基准:不予受理,给予警告。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处罚基准: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五十三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申请退出,承认错误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的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查实后,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的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实后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的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改正,承认错误的。

处罚基准: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查实后在期限内改正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查实后在期限内未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9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及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及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节《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房屋结构和荷载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房屋荷载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房屋结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安全责任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房屋结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安全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6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一般应整体拆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实施损害房屋安全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房屋造成一定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房屋造成较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房屋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处5千元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不按规定张贴装饰装修告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修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修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委托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鉴定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鉴定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20日以上未鉴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鉴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九、《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鉴定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鉴定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鉴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鉴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十、《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点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评估总价值2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点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评估总价值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点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评估总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内进行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上仍未进行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1处的;(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3)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2处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3处以上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设计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1处的;(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3)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设计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2处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设计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3处以上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1处的;(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3)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2处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3处以上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工程监理合同总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1处的;(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3)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工程监理合同总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2处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工程监理合同总金额20万元以上,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3处以上的;(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章郴州市相关法规的裁量基准

第一节《郴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渣土、杂物,无异味,无污迹、污水、粪便和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不得损毁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履行责任,劝阻、制止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报告并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违反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不履行责任区公共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均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对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不履行门前公共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均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

建(构)筑物的内外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地下管网,不得擅自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和公共场地。油烟排放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公共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和公共场地,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用于非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用于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油烟排放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公共场地造成污染,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非经营行为导致油烟排放造成污染的。

处罚基准: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经营行为导致油烟排放造成污染的。

处罚基准: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搭建遮阳(雨)棚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护网、窗栏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在屋顶及其两侧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地面设置空调外机以及凌空排放空调冷凝水。

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搁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

处罚基准: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外走廊吊挂、晾晒、搁置有碍市容物品,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主次干道。

处罚基准:可以处7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元罚款。

五、《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对因敷设或者维护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3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备注:挖掘城市道路实施顶管作业的,地下作业部分应计算为挖掘面积)

(三)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按占用盲道长度每米500元(或其他无障碍设施每处5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按占用盲道长度每米1000元(或其他无障碍设施每处1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按破坏盲道长度每米2000元(或其他无障碍设施每处2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文化、商业、装修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通行畅通。不得污染或者损毁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装修活动占用人行道的应当规范设置围挡,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污染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损毁地面、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或者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文化、商业、装修等活动损毁地面、公共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地面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损毁公共设施1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地面面积2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损毁公共设施2-3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地面面积6平方米以上或损毁公共设施3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文化、商业、装修等活动,损毁公共绿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1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2倍的罚款。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的文化、商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除的临时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除的临时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除的临时设施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

(四)装修活动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物料、垃圾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物料、垃圾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物料、垃圾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破损的围挡;

(二)现场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施工工期、占用或者挖掘面积、现场监管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采取顶管施工技术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勘察地下管线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避开其他管线,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时,不得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竣工前,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清理现场,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紧急抢修抢险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同时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挖掘城市道路时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了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挖掘城市道路时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面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应当经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后按程序批准,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道路、路缘石、井(沟)盖、雨箅、公交站台、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保持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安全,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破损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接坡。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地点在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每处设施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每处设施2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

处罚基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每处设施3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影响通行、通讯等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2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严重影响通行、通讯等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3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擅自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接坡,拒不恢复原状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踏步、接坡用于非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踏步、接坡用于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踏步、接坡用于经营活动,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每处1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九、《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早市、夜市、摊点、本地瓜果临时销售区等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的

1、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低于1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待建工地、储备土地应当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实体围墙以及公示牌,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实体围墙的设置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实体围墙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工地因运输渣土、建筑材料等,损毁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拆迁工地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实体围墙,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长度1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围墙长度每米1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低于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围墙长度每米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长度20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围墙长度每米3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一、《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发光字、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确保安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发布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设置不符合规定、安全、规划或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不符合规定或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告面积10平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告面积15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告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审批擅自使用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发布广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并定期清理,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类信息广告;不得在交通路口、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卡片等广告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的信息广告和广告品中注明通信号码的,通信业务运营商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信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类信息广告,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处每处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处每处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公园、广场等窗口路段的。

处罚基准:处每处3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擅自在交通路口、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卡片等广告品,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处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处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处300元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十三、《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救援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十五日,且无法找到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拒绝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所对外开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每台车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每台车100元罚款。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擅自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每车位5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位7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位1000元罚款。

十四、《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

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车辆清洗场所未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200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第2次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罚款。

十五、《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准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采取密闭措施,避免泄露、遗撒。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或超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处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节 《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组织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组织者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组织者并处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组织者并处500元罚款。

二、《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渣、纸屑、烟头、口香糖、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渣、纸屑、烟头、口香糖、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城市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并处5元及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约束绳(链)牵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携犬出户不清理粪便,拒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地点在城市背街小巷的。

处罚基准:处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主次干道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地点在在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的罚款。

四、《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第三节 《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查处1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当“以上”为法定最低数时包括本数。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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