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赋予长塘镇区级行政执法权限承接事项目录(72项)
| 所在地区: | 江西-吉安-吉州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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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原实施机关 | 权限类型 | 备注 |
1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 区教体局 | 行政处罚 | |
2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 | 区交警大队 | 行政处罚 | |
3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行政处罚 | |
4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5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
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8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9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11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四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13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14 | 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15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
17 | 对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侧、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从属于《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中生态环境系统第15项“对违反排放污染物有关规定的处罚” |
18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19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20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21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区林业分局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区林业分局 | 行政处罚 | |
24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二十七条 | 区林业分局 | 行政处罚 | |
25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区林业分局 | 行政处罚 | |
26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六条 | 区林业分局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 区林业分局 | 行政处罚 | |
28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第六十条 | 区市监局 | 行政处罚 | |
29 |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区市监局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区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3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区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区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 区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区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35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区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
36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 区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
37 |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区文广新旅局 | 行政处罚 | |
38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区文广新旅局 | 行政处罚 | |
39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区文广新旅局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五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 | |
41 | 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 | |
42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 | |
43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44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45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46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六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47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48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十一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九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49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0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1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2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3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六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4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5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6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7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8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0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1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2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3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4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5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6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8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69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70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134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71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
72 | 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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