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辽宁-大连- | 发布日期: | 2025年1月3日 |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着力提升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大烟专〔2024〕108号),现予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着力提升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是指大连市两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零售市场监管信息,评定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以下简称“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于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活动。
第三条 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褒扬守信、约束失信,宽严相济、保护权益,数字赋能、协同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依托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组织开展零售市场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治理和共享等工作。各区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信用承诺和诚信教育、等级评定和异议申诉、信用等级修复、评定结果应用、信息协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局应当依托省级烟草生产经营管理一体化平台,实现信用监管工作所需内外部数据的归集、治理、共享和应用。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信息应当在省级专卖子系统、省级营销子系统保持实时同步,确保两平台数据标准一致、互通共享,保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唯一性。
第六条 市局应当依托省级专卖管理子系统,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信用承诺和诚信教育、信用等级评定和异议申诉、信用等级修复、评定结果应用、信息协同应用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提高专卖监管效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七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各区市(县)烟草专卖局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一般包括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定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
第八条 各区市(县)局应当建立以零售客户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为标识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目录,分类采集和归集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全面及时获取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九条 各区市(县)局应当遵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信用信息范围开展采集,加强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
第三章 信用承诺和诚信教育
第十条 各区市(县)局应积极鼓励、引导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主动签订、公开信用承诺,加强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以书面或电子表单形式,对自身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愿接受监督等方面作出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格式文本(附件1)由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和修订,并在大连市烟草专卖局政务外网公开。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局应积极组织新准入和既存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如实记录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情况,实施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并按照规定在政务外网、公示栏等定期公开。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局应加强烟草零售市场主体诚信宣传,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后诚信教育,积极选树诚实守信典型榜样,督促教育失信主体,提高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异议申诉
第十五条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基础信用等级。
根据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A、B、C、D四个信用等级按照《大连市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评定标准清单》(附件2)评定。A级为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B级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C级为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D级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应当由各区市(县)局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区市(县)局作出的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正式监管结论为依据进行评定和认定。
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无效的,应当撤销评定和认定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实施清单管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第十八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B、C、D级零售市场主体实行影响期限管理,B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3个月,C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6个月,D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对影响期限未满,又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信用等级及影响期限,对其信用等级就低等级评定,影响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发生变更的,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系统电子推送的形式将原信用等级、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变更原因、申诉渠道等信息告知相应的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书面告知的,填写《信用等级变更告知书》(附件3),并由零售市场主体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差错纠偏需求,建立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依法保障烟草零售市场主体正当权益。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对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存在异议,自收到信用等级变更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信用等级申诉书》(附件4),提交申诉理由和依据,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诉。
收到异议申诉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合理性进行核查。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维持原有评定的,填写《信用核查告知书》(附件5),将复核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经核查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误的,核查人员应填写《信用等级修复意见表》(附件6),并经区市(县)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一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B、C、D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季度通过大连市烟草专卖局政务外网发布,影响期限届满及时移除。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局要结合考虑影响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办理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是指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草零售市场主体,被评定B、C、D级信用等级后,对应影响期限届满,且完全履行罚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经核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违规、失信违规情形的,在重新做出信用承诺后,由核查人员填写《信用等级修复意见表》(附件6),经区市(县)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信用等级修复至A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依申请修复,是指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积极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并填写《信用等级修复申请书》(附件7),提交信用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核查人员填写《信用等级修复意见表》(附件6),经区市(县)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恢复至A级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修复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后满2个月,被评定为C级后满3个月,被评定为D级后满6个月;
(二)影响期限内未再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觉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积极整改经营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四)积极参加诚信教育并签订信用承诺书;
(五)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修复信用等级:
(一)销售非法生产、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
(二)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三)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烟草专卖执法、拒不配合调查的;
(四)一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严重失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烟草零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核查人员应填写《信用核查告知书》(附件5)。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经区市(县)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不予信用等级修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理由和依据。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经区市(县)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确认信用等级修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局应当严格限定信用等级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人为随意调整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要认真落实等级修复前实地核查、等级修复后检查复核的工作要求,确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规范有效。
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县)局应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行动等监管活动,建立健全基于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
第三十条 各区市(县)局应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对A级以上市场主体每年走访检查一次,对B级市场主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C级市场主体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D级市场主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各区市(县)局应当积极应用APCD(分析、计划、检查、处理)工作法,将信用等级、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特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分析,强化高风险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加大B、C、D级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通过APCD工作法筛选的检查对象、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受信用分级检查频次限制。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局应当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许可管理中的应用,在许可证延续审批环节,可以根据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核定有效期。对A级以上市场主体一般给予三到五年的有效期;对B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C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D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全市烟草零售市场主体整体信用状况开展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实地抽查检查,评估验证零售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各区市(县)局应加强信用等级相对较低区域的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第七章信用信息协同应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用等级信息协同应用,推动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
第三十四条 专卖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积极对接政府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共享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将烟草行业信用建设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信用治理,营造安全放心的烟草消费环境。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区市(县)局应当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实保障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烟草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息,篡改、虚构信用信息,违反规定公开或者泄露信用信息,违反规定擅自调整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未按照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大连市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评定标准清单
3.信用等级变更告知书
4.信用等级申诉书
5.信用核查告知书
6.信用等级修复意见表
7.信用等级修复申请书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申请个体(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
经营地址:
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在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诚信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已知悉《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烟草专卖局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
三、积极参加诚信教育,主动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遵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要求,接受并配合烟草专卖局的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分级监管;
本人(单位)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依法诚信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如违反信用承诺事项,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大连市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评定标准清单
|
序号 |
行为类别 |
失信情形 |
信用等级 |
认定依据 |
认定标准 |
|
1 |
无涉烟违法违规行为 |
无 |
A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行政检查未发现问题、无行政处罚记录,且已签订信用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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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且未及时改正 |
未亮证经营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未亮证经营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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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码标价不规范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明码标价不规范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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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使用“中国烟草”等字样及标识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擅自使用“中国烟草”“CHINA TOBACCO”等字样标识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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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暂停经营未申请停业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停业,经检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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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张贴回收烟草制品广告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违规张贴回收烟草制品广告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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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经检查确认,被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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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在核定地址经营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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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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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
11 |
存在轻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经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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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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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收购烟叶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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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被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9%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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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被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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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 |
C级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 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 |
案值1000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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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被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8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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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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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
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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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擅自收购烟叶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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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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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拒绝、阻碍烟草执法检查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拒绝、阻碍执法,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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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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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
被发证机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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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在核定地址经营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被发证机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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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
被发证机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
27 |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
被发证机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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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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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
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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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存在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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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被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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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被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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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 |
D级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 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 |
案值1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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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被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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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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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 |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 |
被处以没收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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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擅自收购烟叶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被处以没收违法收购烟叶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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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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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暴力、威胁抗拒烟草执法检查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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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被发证机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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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被发证机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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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九项 |
被发证机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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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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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
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附件3
信用等级变更告知书
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码: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
原信用等级:级现信用等级:级
变更原因:你个人(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的行为,依据《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试行)》评定标准清单第 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信息等级进行调整,由原信用等级 级,调整至 级。
特此告知。
如对此信用等级变更结果存在异议的,请自收到本《信用等级变更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XXX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诉,联系方式:XXX,地址:XXX,并提交申诉理由和依据。
企业(个体工商户)签字:
大连市XXX烟草专卖局
年 月 日
注:该告知书一式两份,由零售市场主体和属地烟草专卖局分别留存。
附件4
信用等级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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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当事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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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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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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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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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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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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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理人 信息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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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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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事项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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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重声明和承诺,对本信用等级申诉书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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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盖章)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1.诚信经营承诺书;
2.信用等级申诉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交);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申诉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5
信用核查告知书
|
基本 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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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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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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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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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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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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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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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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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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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场主体签字确认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年 月 日 |
注:该告知书一式两份,由零售市场主体和属地烟草专卖局分别留存。
附件6
信用等级修复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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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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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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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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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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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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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用等级 |
修复后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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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修复情形 |
图片附件到期自然修复 图片附件依申请修复 图片附件依申诉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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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修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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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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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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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注:该表由核查部门存档备案。
附件7
信用等级修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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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当事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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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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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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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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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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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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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理人 信息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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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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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和理由 |
图片附件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后满2个月,被评定为C级后满3个月,被评定为D级后满6个月; 图片附件影响期限内未再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 图片附件自觉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积极整改经营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图片附件积极参加诚信教育并签订信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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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重声明和承诺,对本信用等级修复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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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盖章)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1.诚信经营承诺书;
2.信用等级修复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交);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5.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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