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重庆-大渡口- | 发布日期: | 2025年1月3日 |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2024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信息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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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情况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114号)要求,2024年我委办理7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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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年份 |
案件名称 |
基本情况 |
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
磋商及赔偿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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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 |
周剑非法捕捞案 |
2023年7月27日18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新山村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于长江大渡口段李子林工业博物馆水域查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周剑,并当场起获涉案钓具及捕获物(白鲢鱼1尾、重1.202千克)。 |
该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数额为480元,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直接经济价值120元与间接经济损失评估360元。 |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周剑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4年1月26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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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 |
毕小波、张令非法捕捞案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赵长东、熊伟禁渔巡查时,在长江大渡口段大屋基(鱼洞长江大桥上游约400米处)水域发现2人正在用手抄网舀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张令、毕小波分别持手抄网实施捕捞行为,已捕获罗非鱼2尾(共计160克),其他?属鱼类9尾、河虾1只(共计50克)。 |
渔获物经济价值低,当事人主动提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00元。 |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毕小波、张令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4年4月28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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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 |
刘兴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2024年4月1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民警联合九龙坡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支队民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白居寺长江大桥北桥头水域开展非捕巡查时,将正在长江中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钩刺耙刺俗称武斗竿)实施锚鱼行为的刘兴毅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尾(白鲢1尾重3.85千克,鲤鱼2尾重6.02千克,总重9.87千克)。 |
该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数额为6909元,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直接经济价值987元与间接经济损失评估5922元。 |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刘兴毅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4年9月4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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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 |
苏良军、唐贵平、刘成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2024年4月29日5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巴南派出所民警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滨路白居寺长江大桥北桥头上游800米处水域查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苏良军、唐贵平、刘成武,并当场查获涉案网具(三层刺网)2副和渔获物3尾(鲤鱼3尾共重3.49千克)。 |
该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数额为2443元,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直接经济价值349元与间接经济损失评估2094元。 |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苏良军、唐贵平、刘成武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4年9月4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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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 |
赵强、龚君鑫、吴远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2024年4月10日1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巴南派出所民警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滨路白居寺长江大桥北桥头水域查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赵强,并当场查获涉案钓具(钩刺耙刺俗称武斗竿) 1套及渔获物鲤鱼3尾(分别重1.35千克、2.28千克、3.71千克)。另两名涉案嫌疑人龚君鑫、吴远华当时已离开现场,于4月15日被传唤到案并上交同类作案工具一套。 |
该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数额为5138元,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直接经济价值734元与间接经济损失评估4404元。 |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赵强、龚君鑫、吴远华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4年9月4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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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4 |
郭纯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于2024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钓鱼嘴水域拦获郭纯鹭、王大庆、王星3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人员。经调查询问,3人均承认使用路亚竿锚鱼的违法事实,郭纯鹭捕获中华倒刺鲃(俗称青波)1尾。 |
该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数额为3018.75元,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直接经济价值431.25元与间接经济损失评估2587.5元。 |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郭纯鹭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4年10月17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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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4 |
王大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于2024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钓鱼嘴水域拦获郭纯鹭、王大庆、王星3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人员。经调查询问,3人均承认使用路亚竿锚鱼的违法事实,王大庆捕获鲤鱼1尾。 |
该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数额为2079元,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直接经济价值297元与间接经济损失评估1782元。 |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王大庆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4年10月17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入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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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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