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应急罚〔2024〕矿山-1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1月14日 |
被处罚单位:?广西藤县西江鑫途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MWB0E52
地址:藤县大黎镇国安村村公所 ???????邮政编码:543319
法定代表人:刘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1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及专家对广西藤县大黎矿区新兴旺340m、365m中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2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1条重大事故隐患:新兴旺340m、365m中段主巷采用木材进行支护,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7.1条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九)条:“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藤)应急现记〔2024〕矿山39号)《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藤)应急责改〔2024〕矿山-39号);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若干,证明2024年11月13日,我局检查发现广西藤县大黎矿区新兴旺340m、365m中段2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1条重大事故隐患:新兴旺340m、365m中段主巷采用木材进行支护,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7.1条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九)条:“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广西藤县西江鑫途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3项裁量阶次B和第46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2人未佩戴安全帽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211010400074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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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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