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 1 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1月3日 |
当事人:?王*影
身份证号码:?45**************14?????
地? 址:扶绥县岜盆乡********* ????
联系方式:??
?你于?2025 年?1 月?3 日,实施了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 年?1 月?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扶绥县实施《中共崇左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期间,你于2025年?1 月?3 日?8 时许,为了便于耕种在扶绥县岜盆乡岜盆村坡赦新村 耕作区露天焚烧秸秆,焚烧面积为?0.8 亩。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造成烟尘污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中共崇左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城综执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或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前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请备注该款项目为: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王*影 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扶绥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副本送我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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