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试点主体应为每车配备安全员
| 所在地区: | 广东-深圳-南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2月7日 |
从2月5日起,《深圳市南山区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施行,有效期2年。该办法明确,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为每车配备安全员。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无驾驶座、无驾驶舱、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包括无人配送车、无人零售车、无人清扫车、无人安防车等。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应用试点的功能型无人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车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应用试点的路段、区域累计进行过合计不低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者国内其他城市的相似道路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低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的应用试点(不超过5辆共同累积),且每车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应用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低于120小时或者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其间均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首次申请开展道路测试、应用试点的车辆不超过20辆。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累计超过5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可申请新增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功能型无人车。新增车辆有多辆的,首次申请按照10%的比例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再次申请新增车辆时,南山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以及相关主体在南山区的活动开展情况,具体制定抽检比例。
该管理办法还对事故和违法处理各类情形提出了明确要求。功能型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应用试点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员、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或者应用试点主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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