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 所在地区: | 湖北-武汉-青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月27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义丰行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1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南省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BJ24430523658700347),显示2024年9月27日,湖南省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阳县谷洲镇娃哈哈超市抽检产品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检测结果为0.33,标准指标为≤0.25,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抽检当批次海苔肉松风味锅巴(油炸类糕点)是当事人委托湖北欣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产品质量合格。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编号:XBJ24430523658700347)后,委托湖北欣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将仓库保存的抽检当批次产品留样进行送检(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B8EA24021B8F10B0687)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检测结果为0.011,标准指标为≤0.25,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加强对被委托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2.完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各个环节,保障产品质量。
二、武汉楚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城市农庄放养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410002),显示2024年9月25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梦县左岸超市营业部(个体工商户杨战军)抽检产品“城市农庄放养鸡蛋”“甲硝唑μg/kg”实测值为21.5,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当批次“城市农庄放养鸡蛋”是当事人从个体工商户何腾飞处购进。当事人在2024年12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对抽检当批次问题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2.采购蛋品检测设备,加强蛋类产品药残的定量检测;3.开展采购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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