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2月12日 |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00733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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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余人社保追催字[2025]01号 当事人:宁波锦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雁湖北路1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8943371K。 法定代表人:任健。 宁波锦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张双喜,身份证号码:412*************10,于2023年8月2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中心决定向张双喜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0461元。2024年6月4日,我中心已完成先行支付。2024年6月7日,我中心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余人社保追告字[2024]02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6月20日我中心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余人社保追决字[2024]01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责令宁波锦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0461元款项偿还至本中心。当事人未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偿还先行支付款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催告如下:宁波锦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00461元款项支付至本中心。 本中心指定帐户: 户名: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开户行:建行余姚支行 账号:33101995236050178810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催告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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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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