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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5年2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3 号)精神及成品油价格变 动情况,现就完善我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 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收取 0.015 元/人千米 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

二、今后我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加收标 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我省 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5.12 元/升为基数,每升柴油价格累计上调达到 0.50 元及其 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 0.005 元/人千米 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三、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 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 5 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 3 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 置予以公示。

四、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 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浙价服〔2007〕312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fzggw.zj.gov.cn/art/2025/2/14/art_1229123351_2545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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