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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25年2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2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一步提供制度引领和法治保障。

2月25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同志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作解读。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张磊摄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原有解纷途径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条例》应时而生,并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能职责、预防和化解、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等在矛盾纠纷预防上的主体责任及义务,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要求,《条例》明确,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心理危机干预等机制,做到对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条例》还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系统贯通融合、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争议化解平台等建设作出规定,并明确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充分采纳基层建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调解员队伍建设作出细化规定。按照《条例》,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要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麦丽燕·司马义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将对深入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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