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德卫健医罚[2025]1号
| 所在地区: | 贵州-铜仁地-思南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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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页共1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德卫健医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德江县蒋彩霞诊所地址: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电话: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性别:女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2222xxxxxxxxxx826,联系电话:18xxxxxxxx3、许可证件号码:MACxxxxxxxxxxxxxxxxxx92营业执照号码:91520626MAxxxxxxx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12月30日使用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蒋某某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12-30);2、就诊患者《询问笔录》一份(2024-12-30)、蒋某某《询问笔录一份》(2025-01-09);3、现场照片2张;4、德江蒋彩霞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5、德江蒋彩霞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6、蒋某某个人医生资质查询信息;7、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任用1-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1万元至5万元以下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德江县卫生健康局财政罚没专户(德江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237800xxxxxxxxxxxxxxxxxx00001,农行贵州省德江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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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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