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财会监督典型案例
| 所在地区: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25年4月1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2024年度政府采购领域财会监督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以及警示教育作用。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5个案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普法、坚持以案促管,其中就案例要点、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明。
“采购人未依照法定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强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案”强调,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资格审查主体不适格投诉案”强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具备资格审查的主体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属于程序违法,其资格审查意见无效。
“未按规定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投诉案”强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目录无法确定的,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政处罚案”强调,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时主动说明情况、申请撤销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等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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