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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关于拟对饶传亮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5年4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饶传亮: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的孙某被盗窃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你伙同李某流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清江路与白云山路交叉口附近的路边,盗窃他人停放在此处车辆内的香烟、保健品、茅台酒等物品。你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经查证,你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对你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你的陈述,报警人笔录,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现场监控视频,身份信息以及前科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并属情节较重。公安机关据此拟给予你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由于你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不送拘留所执行。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与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77-86552110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65号蒲州派出所

告知人:杨湃 叶永生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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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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