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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所在地区: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png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月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电子邮箱:jgc53605394@126.com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8日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监理等单位以及监督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履行好各自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分包工程管理。现就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方面

(一)强化事前防控。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新建工程涉及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如需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发包,必须单独立项,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指定分包单位和材料。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工程。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总承包单位方面

(一)严格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对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内容,必须全面履行。

(二)加强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对住建部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用分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其建筑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其资质允许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确保分包单位具备承接相应工程的能力。

(三)加强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对分包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要审查其资格证书、安全考核证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其资格承接范围内,保证项目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加强特种人员审核。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工、电工、焊工等,要严格审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保证持证上岗,确保特种作业安全开展。

(五)加强专业分包合同和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应依托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立专业分包合同档案和项目管理人员、建筑产业工人实名制管理档案,以及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将专业分包合同、安全协议、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相关人员按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打卡考勤,确保合同信息真实、人员实名准确。

三、专业分包单位方面

(一)按照资质资格许可范围承接工程。承接住建部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承接分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考核证书,配齐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有效岗位资格证,特别是防水防腐、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严禁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分包及转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只能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且必须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

四、劳务分包单位方面

(一)严禁违法承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承接劳务作业,不得越权从事其他专业工程。对于模版脚手架等专项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取得模版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许可证,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开展施工活动。

(二)强化岗前教育培训。所有新进场或转岗的建筑产业工人,必须接受系统、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劳务分包单位要通过持续的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实名制登记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产业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真实记录身份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岗位技能等级、教育和培训信息等,督促其按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打卡考勤。

五、监理单位方面

(一)强化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进行认真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审查所有拟进场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工程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同时,应将为工程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检测单位等一并纳入管理,严格核查资质等级是否满足工程需求、检测范围是否覆盖本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检测项目,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二)强化对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分包单位派驻到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人证分离、无证执业、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并要求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所有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劳务用工的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日常打卡考勤的相关规定,确保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符合管理要求,有效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

六、监督检查方面

(一)建立协同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分包管理工作,要将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监管、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要强化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两场联动”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调查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要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的方式,通过核查分包工程款资金流向、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考勤等关键要素,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精准打击质量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缺失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罚,切实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

(三)加强信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一年内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四)加强对分包管理政策的宣传。各地要将本通知工作要求传达到所有在建工程的相关参建单位,各总承包单位应于2026年3月1日前将工程涉及专业承包合同、项目管理人员、建筑产业工人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监理单位应于2026年4月1日前完成审查;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监管项目完成专业分包合同、人员数据录入、审查。对于在建房建市政工程未按要求将分包单位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或者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未进行打卡考勤的,该项分包单位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录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有效业绩。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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