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
| 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4日 |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住建行业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实践,我局修订形成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配合我市最新版标准招标文件使用。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指引中相关内容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附件4
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版)
一、招标前置要件
(一)立项文件;
(二)招标计划发布截图(未发布招标计划情况说明);
(三)同一立项文件项目标段划分方案(招标人盖章);
(四)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招标人盖章);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EPC、全过程咨询项目可选);
(六)招标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比选平台选定截图(委托招标提供);
(七)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承诺书;
(八)特殊情况需上传的其他资料。
二、编制总体要求
(一)文件编制与审查
1.招标文件选用:招标人原则上通过“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选择最新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版本,参考本指引内容在线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限制投标情形。
2.招标方案优化:鼓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开展招标方案优化。
3.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的通告》,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4.合规审查机制: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二)制度落实
1.评定分离: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完善集体决策,内控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要求,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
2.暗标盲评:采用“暗标盲评”的项目(标段),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评审方式为“暗标盲评”,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招标文件及现行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详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暗标盲评”有关规则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31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暗标盲评”有关规则补充完善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109号)。
3.中小企业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鼓励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鼓励招标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和实施减免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措施。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
4.信用核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投标截止当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曝光台板块公示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实,拒绝接收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不得选择公告期内的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5.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和保险机构保单等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三)禁止性条款要求
1.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2.投标人资质类别的设置应与招标范围具体内容相对应,不得提出与招标范围内容无关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类别要求,资质等级要求应与招标范围规模相对应,不得在资审条件中提高资质等级限制,不得通过提高资质等级加分排斥投标人;在国家已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不得设置其他资质资格要求;不得将非法定或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或非强制要求的资质认证作为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3.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设置允许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不得少于所适用的资质数量,不得限定投标人必须组成联合体或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得将非联合体投标作为加分条件。划分多个标段的,各标段资质类别与等级要求应按各标段招标范围与规模分别确定。
4.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
5.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6.不得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在资审条件中提高人员资格等级限制,不得提高人员资格等级设置加分条款。
7.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从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且同一业绩不可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
8.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奖项 作为资格条件、加分、中标条件。
9.不得将企业在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将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无效业绩认定。
10.不得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资质、资格、业绩设置
(一)企业资质、资格条件设置
1.设置依据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及其配套规定;
(3)招标项目内容、规模。
2.设置要求
(1)内容、规模:资质设置应与招标工程内容、规模相对应,严格按设置依据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资质、资格:投标人资质、资格应设定国家法定的准入资质、资格,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在国家已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不得设置其他资质资格要求。
(3)标段划分:原则上与施工标段划分一致,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4)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定投标人必须组成联合体或拒绝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二)资格审查业绩设置
1.设置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服务保障稳增长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2〕312号);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的通告》;
(5)《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
(6)招标项目内容、规模;
(7)招标项目行业具体情况。
2.设置要求
(1)设定的企业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包含加分业绩共计不超过3个)。
(2)设定的企业业绩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
(3)类似业绩可设定为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多选)。
(4)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且同一业绩不可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
(5)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招标人应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业绩要求。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附网络平台公示截图,具体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通过新增条款修改已固化的要求。
(三)人员资格条件设置
1.设置依据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2)《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2号);
(4)招标项目内容、规模。
2.设置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2)资格条件设置应与招标工程内容、规模、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及执业范围相对应。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内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不得超越工程实际需要提高人员资格等级要求。
(3)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
(四)人员资格审查业绩设置
1.设置依据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的通告》;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川建招标发〔2020〕327号)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3)招标项目内容、规模;
(4)招标项目行业具体情况。
2.设置要求
(1)设定的人员(项目总监)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包含加分业绩共计不超过3个),人员业绩强调个人以往执业业绩,业绩与所属企业无关,不得做出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不重复的限制要求;设定的人员业绩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人员业绩个数与年限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
(2)类似工程业绩可设置指标,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且同一业绩不可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
(3)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招标人应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业绩要求。
3.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四、评分办法设置
监理项目招标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监理大纲、监理人员配置、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等。
(一)监理大纲
采用“暗标盲评”的项目(标段),监理大纲投标文件篇幅应控制在规定的页数以内,每超过1页进行扣分,扣完为止。规定的具体页数及扣分分值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符合暗标要求的,统一按0分处理。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大纲中的具体评分重点分值,评分标准设置原则:按照各投标单位大纲内容优劣分为“优、良、一般、差、无”五档(“优”得最高分,“无”得0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分布均衡、合理。
监理大纲评分因素可从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造价控制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方面设置,其中,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规定,存在危大工程标段需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投标人据此响应。
(二)监理人员配置
1.针对各类项目团队人员配置情况进行评分,其他专业类人员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设置,不得设置与本项目无关的注册执(职)业资格要求。
2.监理类人员原则上应设置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允许配置的注册执(职)业资格人员,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3.人员配置原则上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中的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4.人员评分设置应采用注册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相结合的方式,且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设置2个及以上注册执(职)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行分级制的注册执(职)业资格应对应招标项目实际适用等级评分,不得设置提高资格等级加分的评分因素,不得将文凭(学历及学位)作为人员评分因素,不得将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实力作为评分因素。
5.项目总监可将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个业绩要求(含资格条件个人业绩个数,且不得做出“业绩不重复计分”“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不重复”等限制要求),业绩的时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评分个人类似业绩可参照资格条件个人业绩要求进行设置,在不超过个人业绩总数限制的前提下,可根据本次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加分条件。人员从业业绩可以是非本次投标单位的类似业绩,但需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三)投标报价
1.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审,并自行合理设定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标准。招标人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可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监理服务的价格信息。
2.若投标人在除报价评分和信用评分(如有)内容外的其他评分项得分不足其他评分项总分的50%-70%(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特点确定),该投标人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该投标人不做否决投标,仍按评标办法标准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分。当所有投标人在前述评分部分得分均不满足上述规定比例时,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时不考虑本条因素。
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包括A方式(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B方式(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两种方式。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报价的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
A方式:
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B方式:
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可采用: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5.计分标准:按照最新版标准文件执行。
(四)其他评分因素
招标人针对企业实力可通过类似工程业绩、相关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
1.招标人设置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共计不超过3个);业绩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业绩可设定为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多选)。
2.评分企业类似业绩可参照资格条件企业业绩要求进行设置,在不超过企业业绩总数限制的前提下,可根据本次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加分条件,类似业绩加分条件应与招标项目要求对应。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与资格审查业绩要求一致。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发布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或4年,或5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6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五)中标候选人推荐
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评审后,以不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并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六)其他说明事项
投标人同一业绩可以同时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
五、定标方案
定标方案包含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核查、现场考察、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定标因素、定标方式等6个方面。
(一)定标时限: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二)中标候选人核查、现场考察、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开展。其中,中标候选人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现场考察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三)定标因素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四)定标方式
招标人可以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也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原则上应采用票决制(如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具体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六、合同条款设置
(一)设置依据
1.《四川省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2号);
2.《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成住建发〔2024〕107号);
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14号)。
(二)重点条款设置要求
1.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
2.建设单位在工程监理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监督纳入服务委托范围。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和月报内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发现建筑工人工资拖欠存在集体上访风险或影响工程进度时,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并通过“一码通”向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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