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面提高各类医保参保人员的产检费用保障水平
| 所在地区: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13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规定,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支持保障作用,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产前检查费用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2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各类医保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积极支持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一是提高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原来的最多报销3000元提高至3000元(含)以内报销100%,3000元以上报销30%,基金最多支付1万元。
二是新增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居民等三类人员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其中,参加北京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北京市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保按照上述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报销标准予以支付。参加北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居民医保按照门诊报销标准予以支付。如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可与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一并按照起付线550元,报销比例50%,封顶线5000元的标准享受报销。
三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由生育保险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的待遇标准进行报销。
政策调整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报销“从有到优”,待遇水平显著提高;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报销“从无到有”,补齐保障短板。政策合力减轻产前检查费用负担,加大生育保险支持,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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