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施行新版集采目录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20日 |
目录明确,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项目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得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方式采购。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县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目录规定,各市县在不改变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品目)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课间加餐项目外,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可委托市、邻县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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