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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浙江出台《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和湿地公园。明确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全民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生态旅游、社区发展等多目标融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主管职责,市、县级政府需明确具体管理单位并落实资金保障。
  在准入退出机制上,《办法》设定了严格程序。设立或撤销省级自然公园(森林公园除外),须由所在地政府申请,经专家评审、公示及征求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除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战略项目等特殊情形外,已设立的公园不得擅自撤销。
  《办法》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要求公园批准设立后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规划需科学划定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严格管控索道、滑雪场等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针对建设活动,《办法》列出禁止行为清单,如采矿、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等。除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开展有限人为活动,且须提前征求管理单位意见,重要项目需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办法》明确,公园需加强监测巡护、开展生态修复、控制游客容量并保障安全。管理部门将定期评估,对保护不力的公园进行约谈或通报;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追偿;导致设立条件丧失的,可按规定程序撤销。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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