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面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所在地区: | 宁夏-- | 发布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自2026年1月起,为辖区内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2026年12月终止。
根据《方案》,补贴对象为经统一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且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方案》明确了具体补贴标准: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4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800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5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800元。首次评估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每人一次性抵扣额度为100元。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以及康复护理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
补贴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实行“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的原则。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财政承担95%,自治区财政承担5%。
根据《方案》要求,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服务费用上限、服务时长下限)。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记者 贺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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