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建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满洲- | 发布日期: | 2026年2月6日 |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分类和抽查比例
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清单》(附件1),将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确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最低比例。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火灾形势等因素上调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对于新业态场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抽查比例。各盟市确需上调抽查比例的,应将调整的对象和比例向社会公示,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重点项目仍按照《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二)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文书式样》(附件2)要求办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和现场检查,如发现建设工程存在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商请有关部门推送未依法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信息,探索建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执法长效机制。
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内建质〔2021〕88号)规定的抽查比例不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清单
2.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文书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8日
附件下载1: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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