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宁夏-银川-灵武市 | 发布日期: | 2026年2月24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临时用地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临时使用我市东塔镇境内下白路东侧、华电灵武电厂北侧集体土地7.1028公顷(106.55亩),其中其他林地1.357公顷(20.36亩)、其他草地2.7797公顷(41.7亩)、农村宅基地0.1115公顷(1.67亩)、养殖坑塘2.7287公顷(40.93亩)、沟渠0.1259公顷(1.89亩),用于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临时施工材料堆场,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8年2月23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局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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