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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新规

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26年3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湖南省林业局近日印发《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该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旨在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纵深推进。
  《实施办法》明确,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依法转移其林地经营权的行为,流转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一并流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转及合同管理,形成分级协同管理体系。
  流转条件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流转需满足权属清晰无争议、依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合规,受让方具备林业经营能力等五大条件。针对不同承包方式,办法分类明确流转程序: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流转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再流转需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备案;未承包的集体林地,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可流转。
  流转期限上,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70年;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剩余期限。同时,公益林、天然林可依法出租、入股流转,但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生态功能。
  针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实施办法》实行分级审批:4500亩以下由县级政府审批,4500亩至7500亩由市级政府审批,7500亩以上由省政府审批,跨区域流转由共同上一级政府审批。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承办单位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1年,可延期1次且不超过1年。
  公开交易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出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主要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平台不收取服务费。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流转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流转台账,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并统一编号。受让方若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抛荒两年以上等情形,出让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据悉,《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湖南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规范流转秩序、激活林地资源活力,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林农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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