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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所在地区: 宁夏-- 发布日期: 2026年4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4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党委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工商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全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强化行为规范和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六类须报告的重大事项为: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重要决定;面向社会举办的节庆、论坛、展会,经批准的评比表彰,设立或注销经济实体,大额资金收支及重大项目合作等重要活动;与境外组织合作、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接受或向境外捐赠等对外交往;安全事故、负面舆情、内部矛盾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等重大事件;受行政处罚、负责人涉罪等违法违规情形;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在报告时限上,重要决定、重要活动、对外交往等须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调整须提前2个月);重大事件须即时报告;违法违规事项须在事后15日内报告。社会组织须填写报告表并附方案、承诺书等材料,换届、变更登记等还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或变更手续。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对重大事项承担主体责任,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监管清单。(记者 闫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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