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财政行政裁量权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26年4月24日 |
建设快讯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基准清单,对政府采购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优化,推动行政执法裁量规则更加公平、公正、透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据了解,此次修订重新调整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原则、违法行为、具体标准等内容,规范各阶次处罚标准重叠问题,平衡各阶次处罚标准划分,调整阶次适用条件。通过动态优化适用条件,增强裁量基准的适应性与前瞻性,推动执法工作更加精准、公正、高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40项,有19项是针对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具体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三方主体。每项违法行为都设置了包含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5个裁量阶次的阶梯式处罚标准。各阶次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包括罚款金额区间、没收违法所得标准等量化指标,以此压缩自由裁量弹性区间,减少执法不一致现象,使处罚标准更具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减轻处罚,处以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处罚,处以5万元(含)以上、10万(不含)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的一般处罚,处以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等情形的从重处罚,处以20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最高将处以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并在2年(不含)至3年(含)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最高将处以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办法》规定了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适用规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3类事项行政裁量权的细化量化要求和制定具体要求,以及行政裁量权动态调整、报送备案、监督纠正等一般性规定。基准清单细分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3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等6项内容构成;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由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11项内容构成;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由申请事项、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等8项内容构成。
(宗禾)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