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陕西-西安- | 发布日期: | 2026年4月24日 |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明确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市政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4日
房屋市政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西安市住建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
7.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8.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10.建设单位应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周边环境调查及水文地质相关资料,并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每周至少组织 1 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应定期进行考核。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实施过程中进行旁站监督和工序验收。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0.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推动承建项目落实班前班后5分钟安全教育,对“四新”、特殊工种、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13.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安全检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配备使用要求,规范填写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和安全日志。
14.施工单位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5.施工单位应当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6.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
17.施工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职责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资格,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总承包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定期对分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人员专业及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四、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所承揽的工程;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应该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2.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7.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按照西安市住建局要求规范填写带班记录;
8.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总监理工程师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每月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所监项目施工时间的80%;
10.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项目安全总监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4.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8.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并按照西安市住建局要求规范填写安全日志;
9.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0.落实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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