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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韶关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所在地区: 广东-韶关-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韶关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发改联〔201872号)。

具体规定为:自20181231日起,全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韶关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年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自201911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适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所定标准是三级医院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二级医院在此基础上下浮10%,一级医院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20%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感染性疾病科住院患者的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按医院等级的上一级标准价格收取,最高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标准。

6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编号:120400001-120400007120400009-1204000121205-120612101215121633以及其他有创手术、治疗、检查项目)医院在各自等级的价格基础上加收3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次,村卫生站5/次。

《医疗服务价格》按医保险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市发改局  罗哲月)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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