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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投产”被罚27万元

所在地区: 江苏-苏州-常熟市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本报讯(记者 邹磊)因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且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海虞镇综合执法局日前对禧屋家居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开出了27万元的罚单。


2018年2月28日,海虞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液压机设备正在进行生产,烘干机、喷砂设备正在建设中,还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现场出具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设备的验收报告,但该企业无法提供。经核实,液压机设备于2017年3月开始建设,下半年投产;烘干机和喷砂设备于2017年年底开始建设,尚未投产。


海虞镇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法条,要求企业对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416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处罚款5万元。合计罚款27.0416万元。


执法依据


《环评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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