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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温岭市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建筑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修改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第二款中的“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修改为“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
  二、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近2年任一年获得“台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台州市建筑业十强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三、增加《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3目:“评价结果发生跳级变动等变化的,应当经市局建筑业线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报市局领导审定后予以调整。”
  四、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3.连续2次信用评定为B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6.1.3评分标准第(1)项修改为:“(1)履约检查评价(1分)。承接的工程在检查中因合同履约被各级相关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每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建筑工程)”
  将第(4)项修改为:“(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1.5分,扣分有效期1年,扣完6分为止。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建筑工程)”
  六、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6.1.3评分标准第(1)项修改为:“(1)履约检查评价(1分)。承接的工程在检查中因合同履约被各级相关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每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市政工程)”
  将第(4)项修改为:“(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1.5分,扣分有效期1年,扣完6分为止。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市政工程)”
  七、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6.1.3评分标准第(1)项修改为:“(1)履约检查评价(1分)。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身份承建的工程在检查中因合同履约被各级相关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每次扣1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实行动态扣分。(不分专业)”
  将第(4)项修改为:“(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3分,扣分有效期1年,扣完6分为止。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不分专业)”
  八、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9.1.3评分标准第(2)项、第(3)项中的“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修改为“台州市建设局”。
  九、增加1项评价指标“迎检和其他重大事项加、扣分”,作为《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10,其评价标准设定为:“10.1接受省级及以上检查
  “10.1.1评价内容:接受省级及以上检查情况。
  “10.1.2评价方式:查阅通报文件。
  “10.1.3评价标准:在省级及以上检查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加3分,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加1.5分;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扣3分,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扣1.5分。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台州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的,国家级加5分,浙江省级加3分,台州市级加1.5分;被通报批评的,国家级扣5分,浙江省级扣3分,台州市级扣1.5分。
  “10.2其他重大事项
  “10.1.1评价内容:本标准尚未明确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10.1.2评价方式:由市局分管领导召集市局建筑业线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后再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10.1.3评价标准:视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加扣分分值。
  “本项加、扣分最高计算至5分。”
  九、《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10合计”修改为“11合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及其附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下载:  台建[2016]73号附件.pdf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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