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温岭市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4日 |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4年9月29日
台州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台州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与台州市区范围内(含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台州经济开发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省、市重点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是指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择优”的原则,选择一批综合素质相对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台州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台州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产生。
第二章 名录的建立
第七条 名录采用自愿申请、公开评审的方式确定。
名录的一个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即2年实施1次集中申请。名录实施周期到期前2个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制定下一个实施周期名录的入围方案。
第八条 在集中申请过后的实施周期内,招标代理机构有意申请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20日(节假日除外)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二)台州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
(三)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尚在公示期内且被限制代理业务;
(四)近一年未被列入省级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五)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近一年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名单记录累计不超过2次,且未受到行政处罚;
(六)近一年在台州市区范围代理业务评价的差评比例不超过10%;
(七)近两年在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中无不合格情形;
(八)无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九)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在局门户网站和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开展集中申请的预选工作。
第十一条 拟定名录(或拟新增名录,下同)应当经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属有误须调整的,调整拟定名录。
第十二条 拟定名录(须调整的经调整)经公示后,形成预选名录。
第十三条 若申请预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少于10家的,暂不实施名录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予列入名录,并限制其两年内申请加入名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评价作为预选录用、评判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工程所属招标监管机构提交对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评价。
第十六条 进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有违规行为的,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代理业务中选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代理合同的,暂停其预选资格3-6个月;
(二)拒绝配合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和行政调查的,暂停其预选资格1-3个月;
(三)近一年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含不良记录、黑名单)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暂停其预选资格1-3个月;
(四)近一年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记分达6分及以上;或者其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记分人均达3分及以上;或者其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暂停其预选资格1-3个月。
第十七条 进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骗取预选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代理合同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被暂停预选资格、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代理合同并已开展代理业务的,可继续完成。
被清出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名录。
第十九条 进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以及机构名称改变、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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