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摸清发展家底 大国体检把脉时代经济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日 |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国家大事、政府行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6月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作了全面部署,形成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镇两级分级负责、大家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并相继组织开展了机构组建、试点、单位清查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在进入普查登记阶段之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王天仁就经济普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开展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哪些新的特征?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迄今为止,我国已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开展的是第四次普查。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具备鲜明的时代内涵。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问: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问: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不同行业的普查对象,其普查内容也有所不同。
问: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答: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7年是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8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订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等;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普查工作包括哪些环节?
答: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个环节。
问:普查对象拒绝提供或随意提供普查数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答: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问:作为普查对象应该如何配合经济普查?
答:作为普查对象,参与和配合这次经济普查,是国家统计法和国家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普查过程中,一是要了解经济普查的相关宣传资料,明确其目的和意义;二是根据普查告知书,准备真实准确的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是根据普查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相关证件及其它资料。总之,请每个普查对象都应积极参与配合和支持这次经济普查工作,摸清我们的家底,为我市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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