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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金牛区加快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试行)

所在地区: 四川-成都-金牛区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的医药健康企业。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积极鼓励创新型、总部型(以市总部办认定为准,下同)和平台型(孵化器)企业开发利用存量楼宇。对租用区属国有公司自持物业举办医药健康产业的企业,给予五年房屋租金减半支持;对租用商务楼宇的企业,按租金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5元/月/平方米),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支持年限不超过五年;对购置辖区办公物业的企业,按照购房总额(不含税)的10%且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条  大力培育医药健康产业平台型(孵化器)企业。对医药健康产业平台型企业(含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总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分别按地方实得部分100%100%80%60%40%的比例返还平台企业,用于支持平台及入驻企业发展;被成都市认定为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前五年按项目当年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支持。

第三条  大力支持总部型企业发展。对总部型医药健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上的,分3年按433比例给予固定资产投入3%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四条  支持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积极为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条件,对利用区内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实验、影像等业务的机构和企业,给予总费用10%的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集聚发展。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医药健康产业园区、特色街区的新引进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总额不足50万元的,前五年分别按地方实得部分100%100%50%50%50%的比例返还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总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分别按地方实得部分100%100%100%60%6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吸纳优质资本参与组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区医药健康产业规划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研发转化类项目及符合我区医药健康产业整体布局的企业发展(不含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鼓励开展医药健康产业招商推介活动。鼓励有影响力的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组织和承办金牛区医药健康产业招商推介活动。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分别给予活动承办费用50%3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大力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积极鼓励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医大师、省级名老中医等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对在我区单独设立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医大师、省级名老中医工作站(室)(名医馆)的企业或个人,自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之日起,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开办支持。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医大师工作站(室)(名医馆)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在我区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总额的100%100%80%60%40%予以支持。

第九条  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存量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在我区持续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对入驻我区三年以上、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部分总额超过300万元的,每年按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新增部分总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进入国内行业前10强、30强且总部设在金牛区的企业,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3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首次进入六类500且总部设在金牛区的企业,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培育成长为行业独角兽的且总部设在金牛区的企业,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10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加快发展。对引入六类500、上市公司收购或并购我区存量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实际注入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在我区经济贡献地方实得新增部分总额的100%100%80%60%40%予以支持。

三、说明

(一)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在我区政策扶持期间迁出或关闭,应退还全部政策支持资金。

(二)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区卫计局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

(三)本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可同等享受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四)本政策实施期间,如企业在本区申报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组织评估、优化完善,再正式施行。

(六)本政策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201912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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