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印发《意见》 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8日 |
日前,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明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夯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体系。
《意见》提出,精心组织实施企业减负行动,全面落实减税免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增值税等减税举措,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免税政策,确保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精简优化涉企审批事项和各类收费;切实降低企业用电用地成本。
《意见》提出,全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优化金融机构服务;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估工作,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将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等与内部考核、薪酬挂钩,强力解决给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争取3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严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清理不必要的“过桥”环节,严查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问题。另外,加快组建民营企业纾困基金,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救助行动。省级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10亿元,联合省内国资平台、券商、金融机构等共同发起设立规模5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对遇到短期流动性问题、具有市场前景且信用良好的省内民营企业进行财务救助,重点支持省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各市(区)要结合财力情况,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纾困,化解本区域骨干民营企业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我省要着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扎实做好增信服务工作,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意见》还就当前我省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全面提升服务发展水平、多措并举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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