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08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9日 |
当事人:王美秀,身份证号:330303195309110625,住址: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龙永路41-1号,联系电话:13750903598。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08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12月13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所有的位于城中村拆迁范围的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龙永路41-1号北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你(单位)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72.98㎡,90段合计0.00㎡,你(单位)于2000段后至2011年间进行建设,违建建成的平房一层建筑面积159.37㎡,二层楼梯间简易房建筑面积13.61㎡,总计违建建筑面积172.98㎡。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规划许可证相关查询信息1份;建筑面积测量测绘丈量报告1份;年限认定和测绘丈量成果报告1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人员信息1份;城中村改造调查登记表1份、未登记房屋调查初审认定表等。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五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违建建筑面积合计为172.98㎡。
本限拆告知书已于2018年12月28日留置送达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龙永路41-1号你处租户(代收),现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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