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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14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邵秀龙,身份证号:330303197507180615住址: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下坦路27号东首,联系电话:15057788632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14),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121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所有的位于瑶溪街道白楼下村下坦路27号东首的厂房建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你(单位)的厂房建筑的总建筑面积498.87㎡,90段合计0.00㎡,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0年后至2011年间在白楼下村下坦路27号东首建设的厂房建筑违建,厂房第一层简易房建筑面积339.75㎡,厂房第二层简易房建筑面积71.93㎡,厂房内部北侧二层高的砖结构建筑面积合计58.38㎡,厂房外西北角的砖结构平房建筑面积28.81㎡,违建合计建筑面积498.87㎡。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规划许可证相关查询信息1份;建筑面积测量测绘丈量报告1份;年限认定和测绘丈量成果报告1份;人员信息1份;城中村改造调查登记表1份、未登记房屋调查初审认定表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五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违建建筑面积合计498.87 ㎡。

本限拆告知书已于2018年1230日留置送达瑶溪街道白楼下村下坦路27号东首你处,现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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