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32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9日 |
当事人:余景生,身份证号:330303194003240617,住址: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白楼下街10号。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32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4月15日后,你(单位)所有的位于城中村拆迁范围的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白楼下街10号翻建的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你(单位)的建筑总建筑面积466.53平方米,认定合法产权登记建筑面积203.20平方米,认定90段合法未登记产权建筑面积51.24平方米,认定违法建筑面积212.09平方米。违法建筑部分具体详见温州市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调查初审认定表的①-1、②、③、④-2、⑤、⑥、⑦、⑧、⑨。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规划许可证相关查询信息1份;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1份;年限认定和温州市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调查初审认定表1份;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据复印件存单1份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五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违建建筑面积合计212.09㎡。
本限拆告知书已于2018年12月30日留置送达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白楼下街10号你处,现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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