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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20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杨云华,身份证号:33030319660906061X住址: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下坦路二弄28号。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20),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121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所有的位于城中村拆迁范围的瑶溪街道白楼下村下坦路二弄28号的建筑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前岸路25号对面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你(单位)下坦路二弄28号的建筑总建筑面积188.54㎡,90段合计57.48㎡(房屋已翻建,原产权面积70.16㎡),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04年后至2011年间对老房屋进行翻建,建成的建筑四层高顶上有气亭的建筑超建违建面积118.38㎡;前岸路25号对面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7.50㎡,90段合计12.78㎡,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0年后至2011年间对原房屋进行重建,建成二层建筑违建建筑面积14.72㎡;违建的建筑面积总计133.1㎡。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规划许可证相关查询信息1份;建筑面积测量测绘丈量报告2份;年限认定和测绘丈量成果报告2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2份;人员信息1份;城中村改造调查登记表2份、未登记房屋调查初审认定书1份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五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违建建筑面积合计133.1㎡。

本限拆告知书已于2018年1229日留置送达瑶溪街道白楼下村下坦路二弄28,现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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