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02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9日 |
当事人:杨文海,身份证号:330303194702170611,住址: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阳光路17号,联系电话:13867711121。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02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所有的位于城中村拆迁范围的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阳光路17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主楼、主楼北向场地的单层瓦房;你(单位)建筑的总建筑面积452.78㎡,以产权证面积190.16㎡为准(90段合计190.60㎡,房屋已翻建),你(单位)于1994段后至2000段之间将原房屋建筑进行翻建,主楼占地三间三层高、顶上为气亭的建筑比原产权面积多出建筑面积244.98㎡、主楼北向场地单层瓦房于2000段后至2011年间违建面积17.64㎡,违建总建筑面积合计262.62㎡。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规划许可证相关查询信息1份;建筑面积测量测绘丈量报告1份;年限认定和测绘丈量成果报告1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人员信息1份;城中村改造调查登记表1份、未登记房屋调查初审认定表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五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违建建筑面积合计262.62㎡。
本限拆告知书已于2018年12月29日留置送达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阳光路17号,现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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