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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17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杨士德,身份证号:330303194105090613住址: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龙永路65号,联系电话:15968782608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17),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121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阳光路16号建筑面积346.19㎡、16号东首的建筑面积141.35㎡,总建筑面积487.54㎡,产权面积159.54㎡,阳光路16号94段合计30.51㎡,阳光路16号东首90段合计8.85㎡、图卡①-2部位A区域1994年44.98㎡(视同合法合计53.83㎡),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0年后至2011年间对老房屋进行扩建改建,建成的阳光路16号建筑的扩建违建的建筑面积156.14㎡(建筑年限表①-2、②-2、③)、阳光路16号东首的改建违建建筑面积87.52㎡(建筑年限表①-2部分、②、③),违建合计建筑面积243.66㎡。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规划许可证相关查询信息1份;建筑面积测量测绘丈量报告1份;年限认定和测绘丈量成果报告1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2份;人员信息1份;城中村改造调查登记表1份、未登记房屋调查初审认定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五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违建建筑面积合计243.66㎡。

本限拆告知书已于2018年1230日留置送达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龙永路65,现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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