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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监委出台实施办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

所在地区: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日前,自治区纪委监委以2019年第1号文件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该《实施办法》分五大板块22条内容,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要求,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机关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实施办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范围。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七种行为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九种情形被认定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同时,为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实施办法》规定,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必须经过盟市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同时明确,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必要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实施澄清。同时采取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等四种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应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少数人员动机不纯,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旨在威胁、敲诈、报复干部,打击对手、发泄私愤、混淆是非、挑拨离间,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精力和监督执纪、审查调查资源。”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特别是打击报复问题,又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宣示着我区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干事创业氛围。(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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