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方案
|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庐阳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14日 |
庐阳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优化准入
服务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庐阳区医疗机构设置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三、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5.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
6.《关于调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合卫审批〔2018〕40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卫计局
2.审批权限:本行政区范围内社会资本新办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科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3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院、护理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的设置审批权限。
(二)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三)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四)审批对象
从事诊疗活动等医疗机构的企业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新增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建筑物使用性为其他用途的,申办医疗机构时还需要提供房产所在地政府的书面同意意见;
(四)有符合医疗机构标准建筑面积要求的服务场所;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
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必要性 |
纸质/电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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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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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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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表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
|
4 |
建筑平面图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
|
5 |
申请设置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拟设医疗机构主体登记证书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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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设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明书》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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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
|
8 |
选址报告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
|
9 |
房产使用证明和同意作为医疗机构用房使用的意见书 |
原件1份 |
必要 |
纸质 |
新增医疗机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以房屋产权为准)应为医疗、商业等建筑。如建筑物使用性为其他用途的,申办医疗机构时还需提供提供房产所在地政府书面同意意见。 |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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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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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核 定 项 目 |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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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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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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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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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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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牙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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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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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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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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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目录: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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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人): (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表2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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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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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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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牙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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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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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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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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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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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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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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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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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部门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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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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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核 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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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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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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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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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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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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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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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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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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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
年 月 日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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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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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疗机构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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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调整为一年六个月;100张床位以上、5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调整为两年;501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为两年六个月。超过有效期仍未开工建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收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合肥市庐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接收地址:合肥市亳州路17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合肥市亳州路17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合肥市卫计局0551-65699441
十四、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51—6569951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程序表述
申请人向合肥市亳州路17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提交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后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决定意见书;由政务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即办件当场办理。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合肥市亳州路17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提交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步:合肥市庐阳区卫计局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第三步:申请人领取审批证件。
十六、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十七、办理程序(流程图)
书面申请——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设置许可决定——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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